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个”的好东东

1.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统一。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实质上是个人与社会关系在理想层面的反映。个人与社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发展。同样,社会理想与个人理想也不是彼此孤立的,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具体表现为:一是个人理想以社会理想为指引;二是社会理想是对个人理想的凝练和升华。

2.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构成了中国精神的基本内容。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紧密关联,都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一切民族精神都曾经是一定历史阶段中带动潮流、引领风尚、推动社会发展的时代精神。同时,一切时代精神都将随着历史的变迁逐步融入民族精神的长河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民族精神的时代内涵。

3.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生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前提。另一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人生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个体自我完善、全面发展的保障。

4.评价人生价值的两个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实践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促进了历史的进步。在今天,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最重要的就是看一个人是否用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国家和社会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

5.实现人生价值的两条道路:其一要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其二社会实践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

6.中国传统道德是一个矛盾体,具有鲜明的两重性:属于精华的部分,表现出积极、革新、进步的一面。属于糟粕的部分,则表现出消极、保守、落后的一面。在对待中国传统道德问题上,要反对两种错误思潮。一种是复古论,认为道德建设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恢复中国“固有文化”,形成以中国传统文化为主体的道德体系。另一种是虚无论,认为中国传统道德从整体上来说在今天已经失去了价值和意义,必须从整体上予以全盘否定。

7.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两大措施:第一,加强对中华传统美德的挖掘和阐发。第二,用中华传统美德滋养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8.法律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或判例以法律效力;二是由国家保证实施,即具有国家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9.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两大司法机关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10.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11.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2.法律的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13.法律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方法。二是正确运用法律的方法。

14.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如,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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