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案-法理作业

关于逃罪的相关讨论

关于范冰冰是否应纳入刑事犯罪范围,应先释明以下问题:逃税行为的行政处罚是不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前置程序即相关税务部门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行为人是否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条“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行为人在税务机关审查后,依法补缴应纳税款,承担行政处罚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行政处罚应是司法机关量刑权的前置程序,即经过行政处罚后,司法机关不再科以刑罚。但是回归此案,范冰冰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理应在税务机关审查后,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情节符合起诉条件,应由检察机关移交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定罪科刑,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范冰冰案后的博弈

现行税收体系的不完善是从税法这一源头就开始的,我国个税的过半数都来源于工薪阶层,相较于美国大部分的个税税源都来自于前5%的富人真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应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无收入者不纳税,然而现行税法税目狭窄、税源不清、缺乏有效监管等使本应作为收入调节器的个税成为了富人的软塌而变为穷人的枷锁。

范冰冰作为纳税大户,虽然出现了逃税情况,但是作为无锡市政府对于此的考量,其更多会着眼于以后的的收入来源,这背后不仅仅是范是否应该入罪的问题,可能会存在当地官员的诸多考量。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所能看到的是法律和司法体系如棋子一样在势力的角逐下,趋炎附势,极尽跪舔之本性。所谓法律的形式乃是一个门面,这背后的正义尚且不论,单单这个门面现在的司法机关都充不好,又何必说要求他们为国之重器做到铁面无私。 未对范进行立案侦查,仅进行行政处罚这伤害的不仅是人民群众的法感情,更为还未被查出的明星富豪提供了宽心剂。既然范如此巨额的逃税只需补缴税款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那是不是以后逃税的就可以更加有恃无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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