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DIGIX TALK | 邓哲:什么是像律师一样思考?为什么要像律师一样思考?

2019年9月28日,华为DIGIX TALK演讲会。演讲视频有删节,这是全文。

以及,震惊于那时的浮肿和虚胖。我正在瘦回来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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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华为DIGIX TALK的分享嘉宾,我叫邓哲,是一名律师。

说到律师,大家脑海中浮现出来的形象是什么样子的?是《爱情公寓》里的张伟,还是《何以笙箫默》里的何以琛?是《审死官》里的周星星,还是《Boston Legal》里的Alan Shore?可能都有。

我不知道在在座各位心中,律师是个什么形象。但是我知道,在心理学家那里,律师可能不是什么好形象。

心理学上有一个原理,叫做“确认偏误”,意思是说,如果你已经开始相信一个东西了,你就会主动寻找能够增强这种相信的信息,而忽略那些否定这种相信的信息,甚至于不顾事实。我们听说过的很多故事,比如比干剖心,皇帝非要杀掉进谏的忠臣;再比如那些电信诈骗、保健品诈骗的案件,老人家非要相信骗子,拦都拦不住,你劝他,他还觉得你不孝,都是这种心理机制的作用。

为了解释这种心理机制,列纳德•蒙洛迪诺在《潜意识》这本书里说,人在做判断的时候,有两种机制,一种是“科学家机制”,就是先有证据,再下结论,在有充足的证据之前,不急于下定论;另一种是“律师机制”,就是先有了结论,再去找证据,如果碰到和结论不符的证据,就“我不听我不听我不听”。然后他说,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律师思维,科学家很少很少。

认知科学家梅西埃和斯珀伯在2011年的一篇论文“Why do humans reason?”里,甚至认为人的逻辑推理能力本来就不是用来追求真理的,而是用来说服别人的;我们的大脑本来就是个争论设备,我们天生都是律师思维。

这个观点很有意思,而且,很有洞见。确实,我们看到的大部分争论,尤其是网上的争论,都是这么产生的。不过,我不喜欢它的名字——你说科学家代表客观中立,这当然没问题。但是,律师怎么就成了主观和偏见的代名词了呢?

难道,律师就是把黑的说成白的,把假的说成真的吗?律师的思维方式就是认人不认理,凡是你说的我都维护,凡是说你的我都反对吗?这种命名是不是本身就是一种“确认偏误”呢?

00.

我们在学一门学科、或者是学一门技艺的时候,经常讲,要学好,关键是要掌握它的思维方式。要懂科学,就要像科学家一样思考;要懂艺术,就要像艺术家一样思考;同样地,要懂法律,就要像律师一样思考。

可是,如果律师思维就是心理学家说的那种“立场先行,不顾事实”,如果律师的工作就只是帮腔,那他的价值就不大了,也不需要什么学习了,因为那就是我们的本能嘛。

律师的意义,在于他不仅能在个案上帮到你,更能在整体上给你规划和指引。这背后是一整套的体系和方法论。所以,当我看到那些畅销书,书名是什么“诉讼三十六计”、“律师心法七十二招”之类的,就觉得很讨厌。不是说律师没有招数,不是这个意思,而是说,这样的说法,容易让人忽略掉更大的真相。可问题是,如果只是会个一招半式,而没有背后这一整套思维方式的支撑,那只不过是——野狐禅。

那么,什么才是像律师一样思考?为什么律师要这样思考呢?

我们先讲两个熟悉的场景。

01.

第一个场景,打官司。

我有个好朋友,马赛律师,他有一句不太政治正确的执业格言,叫做保护你的当事人,但别太相信他。”

大家体会一下这句话:“保护你的当事人,但别太相信他。”什么意思?这句话其实并不腹黑,也不是阴谋论,更不是要破坏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是在强调,律师要有冷静和客观的视角。

电影《罗生门》,大家都看过吧?或者,都知道吧?真相从不简单,也绝不纯粹。同一个故事,从不同的角度看过去,往往会有不同的版本。当事人的陈述,往往不可避免地带有自己的情感色彩,经过了自己的价值取向的挑选和剪裁。这没有对错,但如果律师也只会从当事人的视角去看问题,那对不起,你帮不到他。因为他得到的只是附和,而不是帮助。

律师的职责,是帮助当事人获得法律的肯定的评价。具体到打官司的时候,则是帮助当事人获得法官的支持。怎么样才能获得支持呢?首先,你要懂得法官怎么看问题,我们的司法体系怎么做判断。

怎么看呢?请大家设想一下,假设你是法官,有两个你不认识的陌生人,跑到你面前来,各说了一个不同版本的故事。比如说,张三给了李四一笔钱。张三说,这是我借给李四的钱;李四说,这是张三还给我的钱。到底是谁欠谁的?你怎么判断?你相信谁?你又凭什么相信他?大家肯定会说,看证据咯。两手一伸,证据呢?OK,拿出来一张银行转账凭证。你一看,张三确实给李四转了一笔钱。好,这样是不是就能判了呢?不能。因为资金流向是有了,但是款项性质不知道啊,这到底是什么钱呢?借款?还款?投资款?往来款?还是赠与?不知道。

好。你问张三,你说你借钱给他了,借条呢?张三说,没打借条。没借条?那你能不能两手一摊,好,没证据是吧?驳掉。可以吗?有一个统计,光北京一中院最近8年来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书面借款协议的占比就达到了19.92%。难道这19.92%的案子你都一概驳掉?好像不行吧?

好。你又问李四,你说你之前借过钱给他,证据呢?李四说,当时现金给他的,他还钱之后,我就当着他的面,把借条给撕了。好了,也没有证据,但是听上去也不是没有合理性。现在又该怎么判呢?

我们经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官总是在问,这句话有依据吗?给我证据。这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证据?为什么要证据?

我们要证据,是因为时间的河流一去不复返,我们永远不可能再回到事情发生的当时当刻了,我们永远不可能去亲眼看到、去亲耳听到,去亲身确证事情的客观真相了。我们只能通过一些事后的痕迹、周边的迹象,来推测当时更有可能是怎么样的。一叶知秋,管中窥豹,讲的都是这个道理。而这些痕迹、这些迹象,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据。

那么,是不是有了这些痕迹、这些迹象,就万事大吉了呢?不是的。生活中的叫材料,法庭上的叫证据。材料和证据的差别就在于,你是不是在法律上有意义,你能不能进入我法律考虑和考察的范围,你能不能让我根据它来写判决?

怎样才能在法律上有意义呢?

首先,我们要解决证据能力的问题。也就是,它能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有一些非法取得的证据、或者被污染的证据、不清洁的证据,就不能作为呈堂证供来使用,到了法庭上,对不起,只能被排除。

其次,我们要解决证明力的问题。它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是必然性的证明,还是概率性的证明?是大概率的证明,还是小概率的证明?力度怎么样?效果怎么样?有没有冲突,有没有缺陷?一个证据的证明力,往往需要我们用力地拷打它,才能得出答案。比如说,它是单一的孤证,还是有其他材料可以互相印证,可以形成证据链的?它是足够牢固的,还是有可能因为对方的抗辩或者举证而被削弱的?它会不会发生变化?哪些地方可能会发生变化?发生变化以后又会产生什么影响?等等等等。每一个问题,都需要我们反复推敲、反复拷打。

最后,我们还要解决组织和推导的问题。因为材料本身只是砖瓦,而砖瓦是不会自动成为建筑的,它需要你用逻辑思维来作为水泥和混凝土,把它们浇筑在一起;它需要法律适用、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等这些规则来作为柱子和栋梁,把它们架构成一个建筑。

所以,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律师其实很像建筑师,他需要寻找、甚至创造合适的材料,然后用有效和可靠的方法,把这些材料组织和架构起来,盖成一幢牢固的大厦。好的律师,看到材料的时候,脑子里就已经自动在对它进行浇筑、进行组织了,看能不能把这座事实加法律的大厦给建造起来。

这个浇筑的过程是怎么样的呢?

还是拿借钱做例子好了。张三之前问李四借过5万块钱,现在有一张欠条,上面写着:“今还欠款3万元”,到底是hai欠款3万元,还是huan欠款3万元?也就是说,后面还要还的钱到底是3万还是2万?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了,就这么一张条子,我们怎么判断?各位,你的答案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是,看这张欠条在谁手里。因为我们一般把借条、欠条、收条这样的东西放在行为的相对人或者说获得权利的那一方手里。所以,如果在出借人手里,那就是hai欠款3万元;如果在债务人手里,那就是huan欠款3万元。像这类问题,就要结合我们的常情常理,用逻辑来进行推论。比如刚才这个推论,结果就是,条子在谁手上,推定就对谁有利。

我们律师经常跟客户强调,要留痕,要有留痕意识。不要只是打电话,不要只是口头讲好,要签收、要发邮件、要书面确认;光有确认的结果不行,还要有确认身份、确认事实、确认前提的过程;光有保存一个截图不行,还要有原始记录、原始载体……

正所谓,“拉黑一时爽,上场火葬场”。像我这样有职业病的,几乎不删除任何的聊天记录,几乎不在任何空白的纸上签名。我们之所以这样,不是因为我们多喜欢文山书海,也不是因为我们疑神疑鬼,而是为了克服还原事实真相的天然困难。我们要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向第三方有力地、可靠地、可信地还原事实真相。这背后有着哲学的底色,有着认识论的深刻根基。

02.

第二个场景,谈合同。

说到谈合同,做业务的人,往往不喜欢律师,觉得碍事儿:我们现在氛围这么好,谈得这么顺,其乐融融,你非要跑出来问:闹掰了怎么办啊,做不到怎么追究责任啊,这不是煞风景吗?我们都说好了凡事友好协商,你非要现在就讲清楚到底是谁说了算,这不是破坏气氛吗?洞房花烛夜,两个人正你侬我侬,你非要杀出来问,你们离婚的时候怎么分财产,怎么想的?搞得我们婚都结不成了,你就高兴了?四个字,交易杀手。委婉一点的,也会说,你们律师是不是把事情搞得太复杂了?可不可以简单点?可不可以不要那么啰嗦?

没错,“签约先谈违约,结婚先想离婚”,就是我们了。但是,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呢?难道我们都是受迫害妄想症吗?

大家知道在法院的公司商事审判庭,案件量最大的纠纷是什么吗?通常是股东之间的纠纷。股东之间打官司,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呢?我们最常见的情况是,客户来咨询,或者就是,我当时投了钱的,但是大股东把控一切,我要查账也不让我查,我要参与经营也不让我参与,明明赚了很多钱,硬说没赚钱,不肯分红,甚至还说亏了,要我追加投资,我说算了,那干脆我退出吧,你把钱还给我,我不干了,结果也不行;或者就是,小股东挖墙脚,在公司故意搞破坏,还偷偷另外开了家公司,经营一样的业务,把公司的客户和资源都挖过去了;再或者,碰到重大决策,陷入僵局了,要么谁都不肯让步,谁都做不了主,要么两手一摊,谁都不管。

我们一问,股东协议呢?没有。公司章程呢?用的工商局的格式模版。针对这些问题,有开过股东会吗,有形成过股东会决议吗?没有,会都没开过,或者就是,会是开了,但都是口头的。

我们一听,哎呀,你这个事情复杂了,难办了,要连续打好多个官司,比如说,我们可能要先打确权,再打知情权,再打分红权,再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打侵害商业秘密,balabala,等等等等,一连串诉讼打下来,还不一定能解决问题。

客户一听,晕掉了。问,难道法律不管的吗?我们只好解释,法律管是管,但是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管法。比如公司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做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这就意味着,法律只会规定一些大的框架,一些原则性、底线性的东西,其他的,都交给你们自己,你们自己说了算,你们高度自治,我不插手。自治的方式是什么呢?就是股东协议,就是公司章程,这些就是你公司内部的宪法;股东会决议就是你公司内部的一个一个的单行法。

做生意,签合同,也是一样的道理。基本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首先是你们之间的约定。你们的合同,就是你们双方之间的法律。这些本该你们自治的东西,法律不会管,也不该管。一个国家,没有立法,能管好吗?现在,该你立法的你不立,该你管的你不管,搞成这样,怪谁呢?

听到这里,客户往往有点绝望了,有的爱得越深、恨得越深的,甚至会一拍两散,心生杀意:邓律师,我知道一个什么什么事儿,他的屁股不干净,你看能不能把他怎么怎么给收拾了?更狠的甚至会说,能不能想办法刑事控告,让他去坐牢?看看,当初相爱,现在相杀,都到了你死我活的地步了。

所以各位,签约先谈违约,结婚先想离婚,不是因为我们悲观,而是因为我们是在做规划,是在做立法。我们要把后面走的路都一点一点地规划好,一条一条地设计好。我们是在为火车铺设轨道,希望大家合作的列车能开得更好、更安全、更稳固、更长久;如果不能一直开到底,那也不要紧,至少也能到站下车,不用跳车,更不用把车炸掉。

我们经常形容成熟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从摇篮管到坟墓。其实好的律师,更像一名交易设计师,他让你不用摸着石头过河,他帮你规划路线图,逢山开路,遇水搭桥,拉着你的手,带你走过流沙河;好的合同,就像一本说明书,不仅有责任,更有操作,不仅完整,而且可执行,这个交易应该怎么做,不用问别人,不用事到临头了现商量、打乱仗,打开合同,就可以按图索骥,一条一条照着做就行了。

所以,你觉得我们条条框框太多,其实,我们是在为交易立法;你觉得我们强调规范只是为了照章办事,其实,我们是在立足长远,立足全局,通盘考虑。这是成年人的事业,这建立在懂交易、懂人性的基础上。

03. 

再回到最开始的那个问题,什么是“律师模式”?

如果律师模式就只是“确认偏误”的代名词,那么站在科学、站在进步的角度来说,律师的思维方式就是不可取的。

但并不是,像律师一样思考,首先是一个法律思维,它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辨析问题;其次是一个决策思维,它力图帮助你在有限的认知下、在现实的世界中,做出相对有利的选择;最后,是一个哲学的底色,它建立在认识论的基础上,建立在人性论的基础上,建立在社会机制的基础上。

如果说真正的科学家的思维方式是在力图探索,那么真正的律师的思维方式则是在力图指引;我们一个面向自然,一个面向社会,但我们殊途同归。当我们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能互相有“同情之理解”、“理解之同情”,从而更好地给彼此以信任、给彼此以支撑。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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