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瑞幸咖啡“后事” 陆氏家族信托会被击穿吗?

近日,连续两天股价大涨80%,面临退市风险的瑞幸咖啡似乎“回光返照”。而除了股价,很多投资人同样关注瑞幸咖啡大股东背后的家族信托能否被击穿,目前,以瑞士信贷集团牵头的贷款机构已将目标锁定在陆正耀的家族资产上。

根据瑞幸咖啡招股说明书,瑞幸咖啡上市前后,实控人陆正耀在开曼设立了陆氏家族信托(Lu Family Trust),委托人为陆的太太Lichun Guo, 受益人为Guo女士及其家族成员(家族成员范围、名字等在招股书中未披露,体现了信托对财富传承细节的保密性,当然同时也满足上市公司对实控人明细度的要求)。

该信托控制了Haode International Limited(BVI公司), 后者进而控股了Haode Investment Limited(BVI公司),Haode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了上市公司若干Angel-2 share(天使-2系列股份)和若干Series A convertible redeemable preferred shares(A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此外,该信托通过控制Haode Investment Limited,后者通过全资控股Primus Investment Fund, L. P. (开曼公司),并最终由Primus Investment Fund, L. P.持有若干Angel-1 share(天使-1系列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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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债权人为瑞信及相关机构组成的银团。至于债务人是谁,目前公开信息互有冲突,作者分析可能为Haode Investment Limited和Summer Investment Limited(该公司由瑞幸咖啡第二大股东钱治亚在开曼设立的家族信托最终控制),也可能另有其人,但似乎不是陆正耀和钱女士本人,也不可能是陆氏家族信托或钱氏家族信托本身。担保方式可能有若干种,其中包括Haode Investment Limited和Summer Investment Limited分别以上市股票提供质押担保。至于陆和钱女士是否本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开信息互有冲突,无法判别。至于陆氏家族信托和钱氏家族信托本身的信托财产是否提供了担保,公开信息未显示,作者根据经验判断,应该不会。近期,由于上市公司股价大跌,引发银团向Haode和Summer要求提前还款,并可能行使股票质押的担保权利。由此引发股票如果被行权用于还债,是否意味着家族信托是否被击穿,如何理解家族信托的财产独立性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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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氏家族信托属于家族信托吗?

◆ 陆氏家族信托属于委托人对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顶层持有架构。该信托通过若干层目标各不相同的中间层控股公司,最终持有不同类型资产,包括上市或不上市家族企业股权或股票、金融资产(以财务投资及获取收益为目的的股权或金融产品)、保单、资金、房地产、艺术品等动产、知识产权等。因此,该信托本质就是家族信托。

◆坊间有观点认为该信托不属于家族信托范畴,可能目的是捍卫家族信托声誉,其实大可不必,我们倾向于客观准确的评价。更何况,瑞幸咖啡招股说明书对陆的信托,已经表述为“Lu Family Trust”。家族信托是一个精巧的法律结构,任何法律问题的结论,都是有前提和假设的,没有无条件、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结论。无论陆氏家族信托(其实也包括每一个以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权为目的的离岸信托)未来(随着条件变化)是否会被追诉,这既不会降低家族信托的不可替代性和魅力,也不会神化它。随着境内家族信托逐渐出现,信托文化逐渐深入人心,以及离岸信托案例增多,恰如其分看待家族信托的时期来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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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氏家族信托是否会被击穿?

一般而言:谁想拆掉家族信托?有动力申请家族信托撤销或无效的,一般可能有:(1)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当委托人受益人其他资产不足以偿债时,可能希望以信托财产来还债;(2)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配偶,及在委托人受益人离婚过程中可能对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分配所得,甚至是信托财产本身提起分割请求;(3)如果信托受益人或信托利益分配机制不科学,导致伤害了委托人继承人的继承权,或信托的设立违反了相关法定强制继承权的规定,也就是说信托财产包含了属于强制继承部分的财产份额,则该继承人也可能起诉该信托,要求全部或部分的信托财产用于继承;(4)对委托人、受益人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即如果受益权。

◆请注意,以上我们讨论的是谁有动力拆掉“家族信托”本身这个架构,而不是讨论谁有动力追诉家族信托下面若干层的公司及公司财产。这两者是有关联但相区别的。陆目前面临的,应该属于后者。如果家族信托下面核心盈利企业股权被用于偿还债务,实质上会导致家族信托信托财产价值减少,进而会让客户产生一种直观的错觉:信托财产不独立啊,没有对抗负债啊,信托被击穿了,信托有用吗?

信托财产的归属。按照离岸信托一般的法律原则,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Ownership)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Ownership)归属于受益人享有。委托人不再享有财产所有权。因此,即便陆是瑞信银团贷款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也不可能以信托财产偿还该或有债务,因为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陆的了。这是信托各种功能的第一前提。但是,反过来,如果陆在信托设立时,对信托保留了过多控制权,或者是为了逃避债务(包括现在的债务或将来的债务)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则理论上陆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有可能部分或全部“击穿”信托,要求以信托财产还款。这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我们将另外撰文探讨。

什么是陆氏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为什么要搭建信托加公司的多层架构?该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有股权,是否有其他财产不得而知。假设信托与上市公司之间有至少A、B两层控股公司。因此下层公司(“B公司”)如果是银团贷款的债务人,或以上市公司股份为银团贷款偿还提供质押担保,则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份被用于偿债。但即便如此,并不当然等于说信托击穿了。因为信托直接持有的财产是A公司的股权,而非对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或B对上市公司的持股,A公司的股权并未被用于偿债。可能有人会问,无论如何,B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能会被用于偿债呀?的确,这是因为信托的作用在于顶层公司股权的在信托中被风险隔离、集中持有、灵活传承,而从信托到A、到B、到上市公司的连续持股过程中,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在被一层层的重构。简单而言,越往下,越重视公司控制权回归家族,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越掌握在实控人手中;我们看到很多离岸信托加境外上市的招股书,都认定实控人自然人尽管设了信托,但其本人仍然被认定为实控人,正说明了这个问题。反之越往上,越重视信托财产隔离功能,即公司股权、经营权越被信托控制,最顶层公司的股权本身成为信托财产,委托人受益人的死亡、婚变、负债等,一般不会影响这个股权。这个过程十分精巧而富有弹性,是在信托财产独立性、公司经营决策、客户的特殊诉求以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间寻得的一个动态平衡,但相应的代价就是:下层公司确实可能因为经营风险,而使得债权人可以追索该公司的资产,而对应的缓解之道,只能是加强公司经营风险管控从而减少被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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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1)虽然陆氏家族信托通过中间层控股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被用于偿债;(2)陆本人及其其他资产不用偿债,陆氏家族信托财产本身不用偿债;(3)上市公司股票被偿债会减少信托财产的价值,但这是因为公司经营风险导致的,不应因此否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不应否定股权信托的其他功能。股权信托的功能在于顶层公司股权成为信托财产后,享受法律许可范围的债务、婚姻、继承风险的隔离或远离,以及股权的集中不分散(假设继承人众多),以及创造了一种信托治理机制,其通过与公司治理相结合,提供了股权传承的更多灵活空间。股权传承的最好方式,还是股权信托。关于股权信托功能,如何平衡信托财产独立性和公司经营风险这两个价值目标,我们未来另行撰文探讨。

◆我们以上论述十分复杂,高度概括,作者也是经过长期实践才明白其奥妙。为了追求专业准确,不得不牺牲阅读的趣味性。我们后续将通过本公账号,以及相关平台的“汪岩焯家族信托讲堂”栏目,继续分析,敬请期待。如需讨论,请联系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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