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做人工流产,丈夫能否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日,小张与小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3月10日,小张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考虑到目前二人的经济状况,小张在未与小王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做了流产手术。但小王与其家人均非常期盼这个小孩的降临,小王在得知孩子没了时十分气愤。2021年3月20日,小王以小张侵犯自己生育权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损害赔偿。请问:小王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京广观点】

    小王的主张不一定能得到支持。

【京广分析】

    针对该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支持小王的主张。其原因在于,小张与小王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小张私自流产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生育权,故小张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驳回小王的主张,其原因在于,生育权只有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的情况下方可实现,小张私自流产的行为虽然可能伤及夫妻感情,或对夫妻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产生影响,但小王仍不得以自身的生育权对抗小张的生育权。第二种观点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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