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允许公诉人输”的结局是满盘皆输

一位女公诉人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辩护人,你够了》的文章,提到其与女儿的对话,说作为公诉人,“国家不允许妈妈输”。此番言论引起律师,尤其是辩护律师的热议。

原因主要是,国家虽然有刑事辩护制度,但做过刑事辩护的律师,应该体会到刑事辩护之艰难,其背后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公诉权、审判权前面之弱小,更进一步来说,私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处于弱势地位。

有的案件当中,即使辩护得再有理有据,一句不予采纳就足以给辩护人、被告人泼冷水,这也给刑事辩护律师一种无力感,经过漫长的诉讼,即使迎来了正义,当事人、辩护人,已经身心疲惫,所谓疲惫的正义,由此而来。

应该说,有情绪表达是个人自由,公诉人也是人,可以吐槽律师,反过来,律师也可以吐槽公诉人。但是,讨论的共识是,一旦作为公开的法律观点,就要接受法律的评价。

此番言论显示出公诉人的强势,毕竟在现实中,辩护律师私底下会说公诉人是躺赢。甚至有的人还会进一步理解为公权力的傲慢。但是,此番言论的最大问题是偷换概念,把具体概念换成抽象概念,对国家、刑事诉讼的误解。

第一,公诉人被指派出庭支持公诉,前提是检察院代表国家指控犯罪,首先的考验是指控犯罪的前提是被告人满足犯罪规定的条件的,还要接受审判权的监督,就不能得出公诉人不能输的结论。

不能说,我在国外代表中国的形象,我就能够自认为做的每一件事都是正确的。这种言论也很类似于公诉人在法庭上说,现在公诉人要对法庭进行法律监督,纠正审判长的一些错误。这显然也是职权运用错位,法律监督要事后以检察院名义提出来,而不是因为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每个公诉人随时随地都能行使法律监督权。

第二,就公诉人本身来说,既然其是被检察院指派出庭支持公诉,在检察长负责制的制度下,实际上是代位行使检察长授权的职责,检察院还有客观公正的义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自动承担责任,提出检察机关是刑事案件第一责任人的观点。既然如此,公诉人除了支持公诉,也会受到客观公正的制约,发现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实,还应当撤回起诉。

第三,更不要忘记,宪法中很早就明文规定,国家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领域,那意味着国家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怎么能说国家不允许公诉人输?

第四,为什么民事案件谈输赢、胜诉、败诉,刑事案件不谈输赢,辩护律师更多也是谈有效辩护,不谈胜诉、败诉?是因为,民事是私权利主体之间财产和婚姻家庭关系的争议解决,虽然会家破,但不至于人亡,而刑事关乎生命和自由,真的会家破人亡。

有罪的人得到公正审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这都是国家设立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既然如此,辩护律师都不谈输赢了,是在帮助国家实现公平正义,难道代表国家形象的国家公诉人还要在意输赢吗?

第五,公诉人不能输的另一面是被告人输了,由此造成的冤假错案导致了多少当事人及家属对办案人员、司法机关、政府的不满,最后都是对国家的不满?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就是建立起来人民对国家的法治信心,从而对国家抱有希望。

第六,此番次要还违背刑事诉讼的制度及规律,法院、检察院、辩护人,缺一不可。如果都是“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那么,法院、辩护人,将成为摆设,律师还辩护什么,法院还审判什么?没有了法院的独立、公正审判以及律师的辩护,只有检察院一方在玩,这还是刑事诉讼吗?留下“公安做饭”即可。

借着对此番言论之评价,并非为了批判而批判,并非推测“不少公诉人也如此”,并非辩护人因为“天下苦秦久矣”,正好遇上这么一个检察官的言论,就要大加鞭挞,群起攻之,树立职业敌意。优秀的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值得我这个后辈学习。只是,我们对对方发表的观点是否予以尊重,并给出有理有据的回应。

作者简介

黎智鹏,广州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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