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程86:家校共育的思考------合格的父母需要学习

      2021年10月2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执行。

      家庭教育,家庭鸡毛蒜皮小事,已不仅是家事,而是国事。家庭教育指导不光要有知识,还要有经验。家庭教育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而不是某个部门主动。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充分说明家庭教育重要性已经被看到,被重视,有要求,并得到了鼓励。未来需要培养大批人才!更需要父母有终生学习理念。

      依法依规做好家庭教育,是社会更加和谐的基本因素。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让我们一起用爱心,智慧付出,引领关注每一个家庭,尽可能的减少那些家庭教育不当带来的伤痛……孩子成长过程中受影响最大的是特殊家庭造成的伤害:

    一、离异家庭父母出于自身考虑选择离异,不考虑未成年人感受和成长需求,给孩子精神上造成很大影响。其他人无论做出再大关爱无法替代父母角色给与的关爱。孩子出现做事极端症状。

      二、单亲或重组家庭孩子对事物表象很敏感,多愁善感,容易思路奇特。

      三、留守儿童家庭隔辈教养与亲子教养从孩子日常习惯会发现很大差异,父母因自己不能陪伴往往从物质上给与极大无限量的满足,孩子就会无限量的索取。

        四、父母意见经常不协调,闹矛盾:孩子在这样的环境里,遇事不知所措,父母面前不知道该顺从哪一方,长期形成一种不健全的性格——怯懦,退缩,优柔寡断……再一个就是父母一方把这种焦虑情绪无意间在孩子身上发泄,导致孩子武力极端,在同龄人或弱小孩子身上发泄,导致校园欺凌的后患。

      五、对孩子不信任孩子在自己卧室做事,不放心,怕以写作业之名玩游戏,有的甚至安装监控,还自耍聪明说:你在房间一举一动爸爸在哪都能清楚的看到。小时候孩子会佩服你,真有本事!随着年龄大了,孩子明白时候,就不再佩服,还在心里和父母对抗,遇事会恐惧,没有安全感,慢慢会影响和别人的相处。

      六、强制性严厉语气北大学生捅伤学生——父母特优秀,从小到大都是一种语气给孩子:“你必须做到,你一定做到,你应该做到……”他从小一直都是父母,所有人公认的优秀孩子。北大这所学校他考试通过,进入班级,他没了动力,没了目标,因为他发现他已不再是班里最优秀的,他已是最平凡的一名学生。“同学还喜欢我吗?爸妈还喜欢我妈?”长期的这种思维,他成了一个心理扭曲不正常的孩子——走上了犯罪道路。…………

      方法不是适合于所有人,但是终归有方法——方法总比困难多!给孩子健康快乐的童年,需要你我他,我们共同努力让孩子们度过快乐童年!因为幸福的童年可以治愈一生,不幸的童年需要一生治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学习陪伴知识,掌握陪伴技能,尽力做到: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正如《家庭教育促进法》所要求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呼吁!倡议:学法、知法、护法、用法!知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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