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请求书(专题十二)7.31

非原创

今天开始复习实务了,为了把不同科目笔记分开,我把标题和文集做了调整。


• 1.发明人(外观设计的设计人)

• ①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x x课题组〞

• ②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 ③存在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 ④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问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 ⑤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无需提交证明文件)

•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

•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在申请进入公布准备之前提出。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末提出请求。

•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申查合格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 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2.申请人

(1) 申请人是本国人

①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②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③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对于申请人为单位的,不能填写为×x大学科研处或者×x研究所xx课题组。

④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x×博士、xx教授等。

(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涉外主体,享受国民待遇。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涉外主体,与我国的国民享有同等的待遇,享有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权利。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应当要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涉外主体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条件是:

①和中国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例如《巴黎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②和中国签订有相互给予专利保护的协议;

③根据互惠原则,相互给予专利保护。

考生须注意,有些名称为外国单位的主体不一定是涉外主体。例如飞利浦(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是在中国注册的公司,不属于涉外主体。

• 3.联系人(收件人)

(1) 联系人的作用

• 联系人是代替申请人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的作用仅在于收取专利局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及其他信件。因此,如果申请人已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代为接受信西,不需要填写联系人。

(2) 单位申请人的联系人

• 申请人是单位目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个人申请人的联系人

•申请人已经委托代理机构或者本人可以收取专利局所发信西的,不需要填写联系人。个人申请人需由他人代收专利局所发信西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

4.代表人

《申查指南》 第1部分第1章第4.1.5节规定了对代表人的初审。此部分掌握如下内容:

(1)代表人的产生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在请求书中所填申请人中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进行指定声明的,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如果申请人己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不需要填写代表人。

(2) 电子申请代表人的确定

对于电子申请,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

(3)代表人的权利

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撒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代表人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提前公开、补正、答复审查员意见通知书、延期请求、恢复权利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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