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条随风消逝的生命,并不是一片鸿毛

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司马迁

昨天,有朋友发给无武君一条新闻:

今天,无武君在网上看到了官方通报:

官方通报可以说是“有理有利有节”,把关于自身的情况说的滴水不漏,但奈何对其他情况惜字如金,让吃瓜群众如坠五里云雾,无武君便又从网上翻了翻,查到了2013年的新闻报道:

如果该新闻报道属实的话,那么结合官方通报,事件到此基本清楚——覃某将周某杀害并肢解,因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公安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收容教养三年)。案件刑事部分到此结束。民事部分,周某父母向覃某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基层法院一审,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确定赔偿数额(2013年新闻报道中为10.8万元)。


我们首先来看网上流传图片的问题:

这篇新闻语焉不详,故意把十四岁不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10.8万元混在一起,后面再说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明显是一种混淆视听的误导。对这种炒作的套路,无武君是鄙视的。


那么,再看法院的通报:

第一条的意思是:这事件有,但是是2012年的事了,作出处理决定的是“有关政法机关”(从新闻报道上来看是公安机关),法院没有受理并判决过刑事案件(因为公安机关已经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了),所以对刑事案件,不存在判决的问题。


为啥要把话说得这么绕呢?无外乎表达这么几个意思——好多年的旧事了现在拿出来炒是啥意思?这是“有关政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是我们法院的事,我们两级法院就没受理过这个刑事案件,所以,对不追究刑责这个问题,受害者父母不会对法院不满。


事件过去好多年了,再拿出来说说也是可以的吧?既然公安机关的决定是依法作出的,刑法关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是明确的,为啥还要用“有关政法机关”呢?是为了避免不明真相的愤怒群众再去抨击公安机关?


但,不把真相彻底说明,群众如何平息愤怒?

再看一下第二条:

这条的意思是:民事诉讼是存在的,被害人家属是向基层法院提起的诉讼,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赔偿,中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


这条也有点绕:被害人家属是向基层法院提起的诉讼,那么为啥是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呢?很简单——基层法院是一审,中级法院是二审(终审),也就是说,被害人周某的家属(当然,也有可能是覃某的监护人)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


既然判决是公平公正的,那么为啥不明确说上诉的问题呢?还有判决赔偿的数额,在整个通报中也看不到,是不是就是新闻报道中说的10.8万元呢?语焉不详,是为了避免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发出“一条命才值10.8万元”的感慨?


但,不把真相彻底说明,群众如何才不感慨?

整个案件,无武君相信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执法和司法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有一个绕来绕去我们所有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谁该为逝去的生命负责


为此,有必要阐明三个问题: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的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要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才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也就是说,哪怕是差一天满14周岁,纵然把几家人灭门,也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


本案中赔偿数额较低,并不是法院的锅,而是与民事上的死亡赔偿、伤残赔偿不同——在刑事案件中,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乃至精神损失费等赔偿得不到法院(法律)的支持,只能赔偿有限的物质损失。


通俗的讲,就是杀人偿命或者坐牢,施加侵害者已经受到刑事处理了,就是以刑代赔。

但是,本案的问题在于——覃某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理,不存在以刑代赔的问题,但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尚无特殊规定


三、关于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处理


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那么,本案中覃某,也不是逍遥法外——被收容教养三年。


收容教养无武君不想多谈,只想假设一下,如果这个覃某已经满了14周岁呢

再看一下2017年这篇报道的题目:

几天或者几个月的年龄差距,判决便是天壤之别。这是为什么?

……

无武君的心情很沉重,并没有因为这个案子是数年前的便有丝毫的减轻。

一条年轻的鲜活的生命逝去了,我们的司法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情况下,却只能让杀人的小恶魔承担三年收容教养的惩罚,只能让其监护人赔偿10.8万元了事。这恐怕不仅仅是受害者家属的悲哀

法律是严谨的,差一天也是差,正如59分不及格是一个道理。但法律更是公平公正的,每个不同的年龄段,法律应该有合理、有效的衔接覆盖,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形成断档,特别是对于特殊情况,更应该有具体的规定。

每一次刑法的修改,往往都伴随着沉痛的教训,如醉驾入刑、如嫖宿幼女……而公众的关注和呼声,在其中也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无武君希望,无武君也相信,那条随风消逝的生命,并不是一片鸿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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