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征税、商业、旅行和劳役
一、 征税
二、 商业
三、 旅行
四、 劳役
一、 征税
明朝除农业用具和教育材料不用交税外,其他物品需要按照物品售价的1/30缴税。明的商税除北京和留都以及重要城市的收税由明廷所派官吏负责外,其余收税站却由各省官员负责。普通的做法是任命府县推官充当收税官,小部分上缴中央,大部分留作地方政府开支或作为救济资金。
船钞(船舶吨税),1429年确立从南京到北京的漕河分成五段(南京-淮安-徐州-济宁-临清-通州),每一段都要缴税。
根据运载能力征收的通行税(与通过税类似),收税站有四个位于漕河地区(扬州,淮安,临清和河西务),其他在九江,杭州和浒墅关。
抽分是一种单独对造船物料(木料,竹子,马桶,油,铁,煤和木炭)进行征收的特别的商业税,以实物进行(后期可兑换成钱币缴纳),钉子和铜线等由工部人员负责,所得拨付给政府管理的几个船坞和为漕船船队造船。抽分收税站,在北京有四个,南京一个,淮安一个以及正定,兰州,广宁,荆州,太平,芜湖和杭州。
门摊税,三个月一次,城镇的货栈或货摊缴纳的一种许可税。
商税(消费税),门摊税(商人),船钞(户部负责),抽分(工部负责),表面看似整齐简洁,实际的情况却完全不同。
明代的征税法规非常仔细,但征税体制的运作却从未摆脱官僚的影响和操纵,明廷无法完全按照征税率进行征税,对于各个口岸的征税额的规定更令人匪夷所思,提高税收数额,搜刮额外收入,官吏也无法完全按照征税率进行。在税收系统内外都存在着许多不法行为,根本因素在于收费站的低级管理和附属人员的薪水依办事务收入情况为基础进行支付。后来明廷又发布命令禁止对漕船只征收船钞以及禁止贵族和皇家田庄管理人员私自设置收税点,并宣布向船员所消费的食物和燃料征税是非法的,这一切都说明明廷征税系统的混乱。另外还存在其他非法情况,如暗中索款,罚款和强迫捐献,贿赂等,借口修建官府衙门,官船下水典礼,助工,济漕等。明廷对这些非法活动的默许破坏了现存税收规则和体制。
政府官员对商人的罚款较严厉,但税收管理在一些地方采取的灵活机动税收的政策导致了另一个极端,这就导致过于宽松税。收税的官员并不关心如何同朝廷的税收相吻合,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南方口岸的税额保持在中等水平是可以轻易的完成的。在收税中的一些不规则的情况有碍于对事实的调查。但作者勾画出了税收体制运作的总情况,商业税所得收入所占比仍然很少,不及土地税和盐税,这些收入的主要部分正是来自于漕河地区。
从《大明会典》的货物税收数目表的研究显示税收比例并未完全按遵循三十税一模式,对生活必需品的征税要轻于对奢侈品的征税,意味着国家税收的收入会更多,商人所缴纳的商业税缴纳比例远高于官定比率,但却极少有人抱怨,非法征收和重复征收却招来更多非议。在《大明会典》中记录的1599年明政府的税额包括了船钞,货物税和对造船原料征收的特别商品税,及抽分。商业税来自8个口岸,4个在漕河,两个在漕河的支运河,和另一个崇文门收入也是来自漕河九江(运河体系之外)。
在1599年之前税收主要来自于五个口岸(扬州,淮安,临清,河西务和北京的崇文门),之后明政府调整了税额分派给杭州,浒墅观和九江更多任务,收入重心发生了转移。原因,一是因为明政府仅开始依仗漕运干线到平衡漕河和南方地理系统所承担的税额,另外是因为南方经济繁荣起来的瓜洲到北京的漕河河段的商业发展达到了饱和,即漕运停滞不前,而南方经济增长,从漕河沿线五大口岸的记录分析即可见这种趋势。
佐六间重男对明商业税的研究与作者对漕河地区税收情况的研究相同。早期军事行政频繁,税重,中期大幅度削减,后期政府赤字巨大,加大税收。非法征税仍然很普遍。
二、 商业
明代商业的资料非常缺乏,作者只能从官员的备忘录和漕河地区一些府县的地方志进行研究,但仍然没有多少线索来评价商人的资本化,获利幅度以及贸易方法等,明代官员在某些特殊场合,虽然为全面讨论提供了话题,但据目前的资料来说,仍然勾画不出大体情况,鉴于这种情况,作为对目前的中国编年史的工作提出了希望。
在这一章节作者仅对商业提出了一个大概而粗略的轮廓。
明政府的供应流动情况多以北方为主要取向,南方的产品以及海外输入的商品通常都是由漕河水道运输到北方,棉花和羊毛纱线等少量北方的产品是提供给江南市场的,同时各地内部的贸易同样重要,短程货物的运输多属于农产品,虽然对全国经济发展影响不大,但拓宽了地方物资交流,增大了农业收入。在漕河沿线的城镇因商业发展而大大收益,如淮安城的繁荣便是很好的例证,临清亦然,在1600年,全国最大城市里面,或多或少的与漕河地区有关。
作者推测棉布大部分在松江生产,其原材料棉花则主要来源于山东的东昌府和兖州府,往南运输需要走漕河水道。临清和济宁则为装卸港,同时北直隶(河间府)纺织业已经很发达,其优势在于原料产地和市场的路程方便,北方省份购买力降低也是贸易下降的原因。
丝织品在漕河贸易中占主导地位,但对于贸易量运输量的论述却很模糊。丝织品首先运到临清,经漕河运到北方各部。作者根据左伯收集的资料分析丝织品的私人贸易都是以小买卖进行,丝织业组织松散,占主导地位的是家庭生产,由此也决定交易方式,最终导致商人的作用降低到较少的程度,从而导致商业活动不那么引人注目。
有关瓷器贸易的情况同样模糊不清,但无一例外的是经由漕河运输,活跃在河间府的瓷器商,主要来自景德镇所在的饶州府。
作为在漕河区域内购买木料的主要地方(京城和淮安地区),对木料的运输方式仍是漕河水路,虽然有无数的困难,但这一方式仍是由事实需要所决定的。不能不谈到工部郎中贺盛瑞,他阻止了朝廷所需木料全部购买的事实,他反对购买木材,希望将木料当成一种普通的商品,而不是“皇木”,不享有优先通过缓斜水面和水门,航行中不享有官府劳役的帮助,期间造成的损害赔偿等由木材商负责,直至到达崇文门之后才可以购买,不能预先支付。同样,木材商不能免除普通的货物税款,尽管官吏采取抑商态度,运输也极其困难,在漕河地区的木材贸易也很兴隆。
在淮安,政府仍是最大的木材购买者,打造递补船只的木材都是从私人手中购买,政府购买为木材的商业活动提供了广阔空间。与北京不同,在淮安,商人尽量避免与政府订约,银两由政府预先支付,木材随后两三年才提供,此时木材商的供应做的是赔本买卖,这时的生意完全就是为维持许可证而必须完成的任务,这就不可避免的阻碍了私人商业事业的发展,阻碍了商业的发展。在南京附近的一些官吏也给我们的交易带来的困难,政府合同依然无法摆脱官吏滥用权力行为,其他商人可想而知。虽然不是很清楚木材商一路上是如何解决困难的,清江浦的经验可以得出木材生意仍是获利颇丰的。
渤海湾,淮河河口湾和长江三角洲作为食盐主产区,多数经由漕河运输才能将食盐运输到内地各市场。沧州,张秋,青江浦,扬州和仪真是批发商经常停靠的口岸,盐商多向东南向,即大部分食盐水经漕河运输而来,却只是一小段而已。作为盐商用盐发家后多半会从事其它商品贸易,既有明政府强迫的原因不能继续运输食盐,使他们不得不采取其他生活方式,如徽商(茶叶贸易起家),晋商(也是从盐商发展而来)。
其他种类的商品,或者只是小规模的在漕河上运输,或者运输历史较短,如皮革,桐油等。
水果,如枣子,栗子以及产于山东,河南的粮食则是存在运用往南方的情况,或者有运输漕粮到北京的南方船队运输往南方。粮食(小麦,大麦,豌豆,少数大米)由从黄河和淮河的靠近长江的漕河入口处开始漕运,从淮安附近征收。
但其他商品的运输则出现在漕河的其他河段上,作用也只是促进了区域供应。如临清的粮食来源于河南,济宁,天津,就是说粮食的运输是利用了所有可能的方法的,结果自然令人满意。
最后作者总结漕运力所能及的商业运输,促进了物品的交流,在地方层面上进比全国的作用更大,但某些因素,如金融制度的混乱,明政府错误的税收政策,官员的抑商态度,缺乏合理的司法制度保护等,漕河水道的地理特征以及官府代理人以及非法经营等,这些都给商业的发展带来的阻碍,私人贸易的发展同样受限于漕河贸易所特有的商业运输船队的特征,因此漕河无法将南北联系在一起,经济发展不可能达到一个新的台阶,而其他如海运对自由贸易的限制或许少些,在后期漕运干线沿线的商业发展明显落后于华南的发展,如木材的贸易这。种贸易的下降原因之一就是购买力的下降,而漕河商业并不健全,而且浅薄的基础却在很容易在逆势时完全崩溃。
三、 旅行
漕河是京城与南方间最繁忙的旅行线路,这些可以从旅行诗人留下的诗篇中可以看出。另外从某些人物(如户部侍郎吕钟,兵部侍郎张敷华,王阳明等人)的个人传记中也有一些记载。即使因特殊情况,改走陆路也是同漕河水道并行。
漕河是一条明政府招待国宾的水道,同时也是进京赶考士子们的主要通路,同样,许多藩属使者到北京所走的官道也是漕河。如幕府时代所派遣的使团,尽管其声名狼藉,在到达漕河地区时,明政府地方官员拒绝向他们提供劳力和食物。另外荷兰使团来到中国同样要经过漕河才能到达京城,但对漕河地理特点的理解不仅不能仅限于当今要了解更多。
漕河既是连接沿海地区的水道,也是连接边远地区的道路,西藏派出的贡使以及藩属王(如万禄国王)进入北京都是要经过漕河。虽未有在漕河上旅行的作品,但从某些人的旅行日志和札记中可以找到记载。作者在某些作品中所持观点无疑是一致的,在漕河上的旅行是痛苦,耗时较长,困难重重的,尽管旅行背景不同,感受却一致。
利玛窦乘坐马船(马快船,运输丝织品的官船)将优先通过河道的旅程,也只不过是比别人提前几天通过而已。漕河旅行耗时长。在日本贡使的旅行的日志中一样有记载,船只改道若要顺利进行,必须在每月农历中旬前半期,湖水升高时才可以进行。
依赖漕水改道以及在此过程中不断卸下行李或货物,导致商船经常不能继续航行,对于无官员身份的旅行者来说,在漕河入口处的换船便使他们旅行很少越过水闸,都是在某一河段内的行程。
明政府并未禁止商船进入漕河。尽在仪真和清江浦有明政府修建和管理的水门商船才需要缴纳通行费后跃过水闸,但花费巨大常常抑制了商船的旅行。在河道总督发现向官员行贿可以减少费用后通过水门政府便决定,明政府便决定水门向民船打开,只需缴纳部分费用即可通行(按船只大小而定)。水门常打开水量无法维持,于是在后来又修改为每年仅在夏季三个月打开,让漕船通过。其他船只的需要有绞盘提升越过石缓坡,这一规定被严厉的执行着,这也是禁止商船进入漕河的政策。
作者分析了诗歌中有关旅行的描述,环境优美以及雅情,却少见烦恼。对于漕河,由于牵涉到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怕耽搁行程的旅行者常弃水路走陆路。但对于有足够时间旅行者来说,在漕河上旅行还是非常惬意的。
旅行者可以轻松雇到货船,无需事先预定。在归有光的记述中就有详细的描述了这种情况,他说到船只在航行的时候会全速前进,也谈到了与好友们乘船游玩的情景。过闸门是需要在漕船过后。在梁彦同良的日志中记载明政府提供的船只,或许是可以按照详细规定的时间表安排行程,不会像民船那样尽力行使。并不是所有的船只都要走完全部漕河段,有时会换船,原因并不清楚。对于驿站来说是平均设置漕河之洲之上的,共有42个站,一站间的行程刚好是一天,驿站为官员提供苦力,食宿,所以导致官船耽搁的原因还包括一张苦力和食物的短缺。同时驿站还是重要的通信中心,信使通常走陆路,速度快,可以为徒中的官员们提供宝贵时间。
作者从利玛窦的描述中可知旅行者可以利用银行的服务,另外从部分欧洲旅行者的日记中我们也知道了,部分与漕河旅行有关的风俗习惯,如拜祭,请求超自然的保护等。在漕河旅行中也一样会遭遇小偷和强盗,偶有因土匪活动而短暂中断旅行的情况,发生在明政府后期较多,在祁彪佳的1643年南下途中就遭遇了土匪抢劫,也说明了旅行者已经不得不认真对待抢劫者了。
四、 劳役
漕河的行政系统包括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内,所需劳力都是从漕河沿线的百姓中征召而来,承担不同的任务。
劳役有知县征收,人数永久的由有关县提供,并在知县的直接控制下。知县在通判或典吏的帮助下维持所辖县区漕河段。许多技术工匠和家庭,按照规定直接登记注册分派给漕河各机关。劳役没有报酬,官方也不供应伙食,这一系列措施,基层政府就完全承担了劳役的日常输送,明廷也因此可以免除这些琐事。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重修黄河,就需要超额招收劳役,当然仍然是在漕河沿线平民百姓中征召,或可免部分土地税或可为劳役提供食物,但在服役过程中的花费则由他们自己支付。
在16世纪晚期出现了雇人代替服役的情况,出现了用征收银两作为劳力支付。除此之外,整个徭役制度仍然同以前没有什么变化,愿意服徭役的仍然可服役而非强制用钱币替代。
在县级层次上的漕河劳役征收有三个渠道:第一拥有土地的有服徭役的义务的组成“服徭役仓库”,二是各县所有在服徭役年龄的男性公民,三是以家庭为征收单位,从各县各户征召而来。其中漕河的劳役主要来源于有关各县处于服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各县不仅是指漕河经越的县份,还包括临近县份,溪流向漕河提供水源,劳役充当”泉夫“。
在劳役中,挖泥工(组织单位是浅铺)(包括挖泥船)在“老人”的领导下负责一段一英里长河道的畅通,还要负责维持和保护漕河两岸的沟渠,某些地方需要提供维修材料)如木桩,捆草,石灰,砖块和黄麻袋等)。
在徐州和沛县的黄河河段,安排有堤岸和沟渠的维修服务。因为夏季黄河水化较多,在5~9月份他们必须生活在堤上,可以携带家人。
在险要河段由洪夫(溜夫)帮助官船通过,这些洪夫不同于纤夫,没有固定数额,非法定。拉着”马船”前进一直是漕河沿线的农人的痛苦负担,召集纤夫的责任有时不得已又得成为各县知县的责任。
在清江浦船坞注册登记的工人多是从各县各户家庭征召而来,他们每两年服役三个月,在驿站服徭役的普通劳力才是来自土地所有者的劳力。明规定提供特定徭役的需要自己携带工具和设备,如马匹,牛车,骡夫和船只等。所有这些负担是由家境条件较好的家庭组成的“劳力库”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