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手记27#

“这就是法务与商业人员的思维区别”,领导给我的回复后,在我头脑里立马闪了一个这个念头。

事情是这样的,一个业主因为家中被盗,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就此事的处理的方式,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对其进行赔偿,十年都没有协商下来,物业费用也一直没有交纳,在物业公司对其进行催收并提起到法院以后,他不是主动与物业公司协商交纳,反而与其他一直没有交纳物业费用的业主,准备罢免业委会,进而罢免物业公司。

在得知此事以后,作为物业公司作了判断和评估,认为与业主进行诉讼解决问题,不是上策,进而与其进行协商处理。

我受指派与该业主进行了协商与沟通,表达了公司的诚意,同时阐明一个观点: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目标是共同的,即把小区建设好,业主住可以得以舒心,投资可以让房屋升值,物业公司可以得以继续提供服务,生意可以做下去。

同时,我也表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就工作中发生问题和分岐,应当是进行对话,而不应对抗。对话可以消除误会,增加解决问题的机会,从而使双方的合作也变得更加融洽;对抗,则是一种恶性循环,业主认为服务不到位而不交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因为难以足额收到物业费用,难以保障人员提供服务,这种循环下去,最终是两败俱伤,这从许多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许多物业公司因为收不到物业费用而撤场,撤场后的小区因为没有物业,结果是越来越乱。

最终听取了我的意见,但也坚持了其原有的部份诉求,交纳部分费用,少交部分的费用,是对其被盗一事的一个交代,同时希望我方先撤诉和双方达成一个书面和解协议,担心以后我们又向他主张物业费用,他也就其被盗一事不再以任何方式向我方主张权利。

或许,是在法律服务行业呆得太久的原因,或许自己是一个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处理问题,认为双方签订一个协议没有什么不好,有了协议我也可以约束的一些行为,于是,对于其提出的《和解协议》,表示认可,并作了一份《和解协议》文本给领导审核。

领导在看了我的《和解协议》以后,认为可以同意对方减免费用的要求,但不需要做书面的和解协议,如果作了和解协议就等于承认了我方在工作中的失误,今后对方再拿此事作文章,不利于项目的管理和我方声誉。

听了领导的解释,我感觉到从商业运营角度来考虑也不无道理。

法律人考虑的是双方达成某种协议,需以一种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而商业人考虑的是实际运作,如果写了,就等于承认,我可以实际不收那到多,但不能承认我的工作的不足,授人以柄。

两种不同性质的人考虑问题的角度确实不同,不能说是谁对谁错。

这一点,对我来说,是今后工作需要考虑的,遇事不仅要考虑法律层面,同时也须考虑商业层面,只有两者都有兼顾,才是我一个法务人员工作优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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