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 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章

陳司敗問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孔子退,揖巫馬期而進之,曰:「吾聞君子不黨,君子亦黨乎?君取於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知禮,孰不知禮?」巫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

《论语集注》

陳,國名。司敗,官名,即司寇也。昭公,魯君,名裯。習於威儀之節,當時以為知禮。故司敗以為問,而孔子答之如此。

取,七住反。○巫馬姓,期字,孔子弟子,名施。司敗揖而進之也。相助匿非曰黨。禮不娶同姓,而魯與吳皆姬姓。謂之吳孟子者,諱之使若宋女子姓者然。

孔子不可自謂諱君之惡,又不可以娶同姓為知禮,故受以為過而不辭。○吳氏曰:「魯蓋夫子父母之國,昭公,魯之先君也。司敗又未嘗顯言其事,而遽以知禮為問,其對之宜如此也。及司敗以為有黨,而夫子受以為過,蓋夫子之盛德,無所不可也。然其受以為過也,亦不正言其所以過,初若不知孟子之事者,可以為萬世之法矣。(此句没看懂)

摘自“华韵国学网”:

吴:吴国,泰伯之后。泰伯为周文王之伯父,鲁为文王之子周公之后。吴鲁都是姬姓。

同姓:古人讲究同姓不婚。《礼大传》:“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朱子:“礼不娶同姓,而鲁与吴皆姬姓。谓之吴孟子者,讳之,使若宋女子姓者然。”

吴孟子:吴女当称孟姬(夫人系姓不系国)。钱穆:“礼同姓不婚,昭公讳之,故称曰孟子。子乃宋女之姓。”昭公称之为“孟子”,不用姬以讳言,亦不用“吴”;百姓称之为“吴孟子”,不伦不类之称呼,乃讽刺之辞。

以告:将之告诉,巫马期将陈司败的话告诉孔子。

幸:孔子认为自己的“过失”得到了指正所以称为“幸”。

苟:诚也,果真。

过:孔子不能称君之恶,又不能以娶同姓为知礼,故受之以为过而不辞。

《论语或问》

“仁本固有,欲之则至。志之所至,气亦至焉。”

《论语新解》

陈司败:陈,国名。司败,官名,即司寇。

昭公:鲁君,名稠。

巫马期:名施,孔子弟子。

党:偏私义。

君取于吴为同姓:取同娶,鲁吴皆姬姓。

谓之吴孟子:礼同姓不婚,吴女当称孟姬,昭公讳之,称曰孟子,子乃宋女之姓。鲁人谓之吴孟子,乃讥讽之辞。

苟有过,人必知之:昭公习于威仪之节,有知礼称。陈司败先不显举其娶于吴之事,而仅问其知礼乎,鲁乃孔子父母之邦,昭公乃鲁之先君,孔子自无特援此事评昭公为不知礼之必要,故直对曰知礼,此本无所谓偏私。及巫马期以陈司败言告孔子,孔子不欲为昭公曲辨,亦不欲自白其为国君讳。且陈司败之问,其存心已无礼,故孔子不论鲁昭公而自承己过。然亦不正言,只说有人说他错,这是他幸运。此种对答,微婉而严正,陈司败闻之,亦当自愧其鲁莽无礼。而孔子之心地光明,涵容广大,亦可见。

陈司败问孔子道:“昭公知礼吗?”孔子说:“知礼。”及孔子退,陈司败作揖请巫马期进,对他说:“我听说君子没有偏私,君子也会偏私吗?鲁君娶于吴国,那是同姓之女,至于大家称她吴孟子。若鲁君算得知礼,谁不知礼呀!”巫马期把陈司败话告孔子。孔子说:“丘呀!也是幸运。只要有了错,人家一定会知道。”

《论语注疏》

孔曰:“司败,官名,陈大夫。昭公,鲁昭公。”

孔曰:“巫马期,弟子,名施。相助匿非曰党。鲁,吴俱姬姓,礼同姓不昏,而君取之;当称吴姬,讳曰孟子。”

孔曰:“以司败之言告也。讳国恶,礼也。圣人道弘,故受以为过。

[疏]“陈司”至“知之”。

○正义曰:此章记孔子讳国恶之礼也。“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者,陈大夫为司寇之官,旧闻鲁昭公有违礼之事,故问孔子,昭公知礼乎。“孔子曰:知礼”者,答言昭公知礼也。“孔子退,揖巫马期而进之,曰:吾闻君子不党,君子亦党乎”者,相助匿非曰党。孔子既答司败而退去,司败复揖弟子巫马期而进之,问曰:“我闻君子不阿党,今孔子言昭公知礼,乃是君子亦有党乎?“君取於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者,孰,谁也。鲁、吴俱姬姓。礼同姓不昏,而君取之,当称吴姬。为是同姓,讳之,故谓之吴孟子。若以鲁君昭公而为知礼,又谁不知礼也?“巫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者,巫马期以司败之言告孔子也。孔子初言昭公知礼,是讳国恶也。讳国恶,礼也。但圣人道弘,故受以为过,言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也。

○注“司败,官名,陈大夫”。

○正义曰:文十一年《左传》云:楚子西曰:“臣归死於司败也。”杜注云“陈、楚名司寇为司败”也。《传》言归死於司败,知司败主刑之官,司寇是也。此云陈司败,楚子西亦云司败,知陈、楚同此名也。

○注“孔曰”至“孟子”。

○正义曰:云“巫马期弟子,名施”者,《史记·弟子传》云:“巫马施字子旗,少孔子三十岁。”郑玄云:“鲁人也。”云“鲁、吴俱姬姓”者,鲁,周公之後;吴,泰伯之後,故云俱姬姓也。云“礼同姓不昏”者,《曲礼》云:“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又《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云“而君取之,当称吴姬,而讳曰孟子”者,案《春秋》哀十二年:“夏,五月,甲辰,孟子卒。”《左氏传》曰:“昭公娶於吴,故不书姓。”此云“君娶於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是鲁人常言称孟子也。《坊记》云:“《鲁春秋》去夫人之姓曰吴,其死曰孟子卒。”是旧史书为“孟子卒”,及仲尼修《春秋》,以鲁人已知其非,讳而不称姬氏。讳国恶,礼也,因而不改,所以顺时世也。《鲁春秋》去夫人之姓曰吴,《春秋》无此文。《坊记》云然者,礼:夫人初至必书於册。若娶齐女,则云:“夫人姜氏至自齐。”此孟子初至之时,亦当书曰:“夫人姬氏至自吴。”同姓不得称姬,旧史所书,盖直云夫人至自吴。是去夫人之姓,直书曰吴而已。仲尼修《春秋》,以犯礼明著,全去其文,故经无其事也。

○注“孔曰”至“为过”。

○正义曰:云“讳国恶,礼也”者,僖元年《左传》文也。案《坊记》云:“善则称君,过则称已,则民作忠。”“善则称亲,过则称已,则民作孝。”是君亲之恶,务於欲掩之,是故圣贤作法,通有讳例。杜预曰:“有时而听之则可也,正以为後法则不经,故不夺其所讳,亦不为之定制。”言若正为後法,每事皆讳,则为恶者无复忌惮,居上者不知所惩,不可尽令讳也。人之所极,唯君与亲,才有小恶,即发其短,非复臣子之心,全无爱敬之义。是故不抑不劝,有时听之,以为讳恶者礼也,无隐者直也,二者俱通以为世教也。云“圣人道弘,故受以为过”者,孔子所言,虽是讳国恶之礼,圣人之道弘大,故受以为过也。孔子得巫马期之言,称已名云:是已幸受以为过。故云:苟有过,人必知之。所以然者,昭公不知礼,我答云知礼。若使司败不讥我,则千载之後,遂永信我言,用昭公所行为知礼,则乱礼之事,从我而始。今得司败见非而受以为过,则後人不谬,故我所以为幸也。缪协云:“讳则非讳。若受而为过,则所讳者又以明矣,亦非讳也。曏司败之问,则诡言以为讳,今苟将明其义,故曏之言为合礼也。苟曰合礼,则不为党矣。若不受过,则何礼之有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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