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愿去新址企业岂能“强按头”?


公司地址变更引起的劳动纠纷

员工不愿去新址企业岂能“强按头”?

〔案情简介〕

几个月前,配件公司开始陆续整体搬迁至另一个工业园区,员工亦将全部被安置到新厂区上班。但王经理代表公司通知员工时,刘某等十余名员工表示去新厂址“送孩子上学不方便、上班路太远会晕车”,不同意至新厂址上班。他们还向公司递交了一封信,表示公司迁厂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搬迁忙得焦头烂额的王经理却没耐心和他们沟通,强硬地要求他们去新址上班。在遭到员工拒绝后,厂方将刘某等人认定为旷工并作“开除”处理。刘某等人一怒之下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情评析〕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公司整体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刘某等员工亦明确表示不愿意至新厂区工作。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本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不予理睬劳动者的协商请求,甚至认定劳动者旷工,不仅理亏,而且违法。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撤销旷工处理决定,并在支付刘某等员工经济补偿金后与他们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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