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六单元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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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定期报告

一、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中期报告——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考点2   临时报告

一、重大事件的界定(21条)——具体课本P328

二、重大事件的披露——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自起算日起或初级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高管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但是,上述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的;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的;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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