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月24日 渥太华 晴

今天接着写写美国宪法史上的“天下第一案”。明天开学,宪法课取消了,就上半天,爽。

Marbury v. Madison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1803)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无疑是美国宪法史公认的“天下第一案”。因为联邦法院在这个充满争议的案件中第一次使用了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的概念,从而一举奠定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历史上与政治格局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1800年十月,美国作为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开始了第四次总统选举。代表弗吉尼亚州利益集团的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人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在竞选中一举击溃了时任总统、代表麻萨诸塞等州的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联邦党人不但失去了总统大位,而且甚至没能在国会选举中保住多数席位,使得民主共和党在相当长的时间在美国确立了政治上的绝对优势。为保住仅存的自身政治影响力,尚且处于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抓紧在1801年三月三日前杰斐逊正式当选前光速通过了一系列增设法官人员数量、设立法院的法案,并大肆将其联邦党人亲信安插于法律系统之内。恰逢1800年底,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奥利弗埃尔沃斯(Oliver Ellsworth)辞职,身为总统的亚当斯随即提名著名联邦党人、时任美国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成为美国继任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并迅速得到了国会的批准。1801年三月三日,亚当斯在卸任当天趁着朦胧夜色通过了《1800年司法法》—现在亦被戏称为“午夜法官法案“(Midnight Judges Act)—并依此一口气任命了42位治安官(Justice of the Peace, 亦作太平绅士)。和把大象装进冰箱一样,治安官的任命同样也分三步:第一,这些治安官于1801年三月二日获得国会的认可;第二,于1801年三月三日获得了时任总统亚当斯正式签署了这些治安官的任命文件并交由国务卿盖章生效;第三,这些委任状需要经由国务卿实质(physically)交予被委任人。

问题出在了第三步,交付。由于处在新旧政府交接之际,马歇尔又从国务卿岗位被调任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必须主持继任总统杰斐逊的宣誓就职仪式。因此,他没有能够及时将所有治安官委任状及时一一送达。继任国务卿托马斯麦迪逊(Thomas Madison),在接管国务卿职责后,立即停止了委任状的送达。

威廉马伯利(William Marbury),一个马里兰州的大银行家、大庄园主,是在亚当斯任命的42位治安官中没有收到委任状的一员。他依据《1789年司法法》中13条之规定,即国会赋予联邦最高法院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Writs of Mandamus)的案件拥有初审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找到了同为联邦党人老同志的马歇尔,并要求由最高法院直接进行裁决,强制要求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执行委任程序。这位地主资本家不知道的是,此举反倒是把老同志架在了火上烤。

此时摆在马歇尔面前的问题是一种两难且生死攸关的处境。如果最高法院不能依照法律向国务卿下达强制执行令并驳回了马伯利的请求,那么不但马歇尔先生会失去一位志同道合的朋友,依照英美法系的判例传统(stare decisis),此举更是等同于最高法院本身否认了司法系统拥有针对行政系统下达执行令的权力,由此沦为行政或立法的下属机关,而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美好蓝图便会自此灰飞烟灭。但是强制执行又是希望渺茫的。原因很简单,诚如本案整整九十年后一位在东方降生的伟人所言,“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在这个刚刚宣布独立不到三十年,被世界所承认仅二十年的国家里,造反革命之风仍然盛行,割裂割据的思想仍然风靡,而依宪法成立的最高法院并不具备实际执行自身命令的力量与权力。换言之,无论如何书写,法院的判决很大程度都会是一纸空文。此时杰斐逊政府若拒不接受判决结果,最高联邦法院将完全丧失自身政治合理性与法律地位。由此可见,无论马歇尔做何选择,联邦最高法院都到了存亡之秋。但是他选择了第三条路,堪称下出了一步法律史上的妙手棋。

马歇尔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利是否有权取得委任状;第二,如果有权,且该权利受到侵害,法律是否能够向他提供补救(redress);第三,如果法院能够提供补救,是否应有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提出多数意见,认为马伯利是通过合法程序被任命为治安官,因此拥有正当权益获取委任状。法律理应为他提供补救。但是,联邦最高法院无权向其提供补救,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该项事务并没有初审管辖权。之前提到,国会在《1789年司法法》中赋予了联邦最高法院针对该项事务初审管辖权。但马歇尔认为,《1789年司法法》中的该项条款明确与宪法第三章中规定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appellate jurisdiction)相悖,因此判定《1789年司法法》以扩大宪法所赋予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为由违宪。也就是说,马伯利本质上没有错,可是他告错了地方,最高法院无权直接受理他的案件。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1789年司法法》是由国会制定的,联邦最高法院作为司法系统的执行单位怎么能对其进行废黜呢?马歇尔在判决书中回答给出的答案,叫做司法复核。最高法院声称其享有复核一切司法以及立法的权力以确认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或宪法精神。马歇尔在判决中写下的、至今仍然刻在最高法院墙壁上的名言“解释法律毋庸置疑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与责任”(It is emphatically the province and duty of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to say what the law is.)在人类宪法的历史上首次确立了司法复核的权力。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以退为进,表面上将皮球踢向了身为第三方的下级法院,实则将自己从进退两难的局面解救出来的同时,极大程度地在一个双方各方无法拒绝的时机将手伸向了美国政治的核心话语权及立国之本——宪法。对于这样一个结果,无论是身为继任总统的麦迪逊及其民主共和党人还是下野的联邦党人们都无法指摘一个依照宪法拒绝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做出的从未发生的判决。

举个略欠周全的例子,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之于美国有如赤壁之战之于三国时期的中国,因为自此之后,司法系统逐步将对于宪法的解释权纳入怀中,并在此基础上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形成相互平衡和掣肘,从而彻底奠定了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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