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葱毒死了羊犯什么罪?

“毒大葱”案回顾

2017年3月初,孟甲在辽宁省沈阳市农村承包100余亩土地种植大葱,期间为控制大葱病虫害,孟甲安排孟乙将甲拌磷等剧毒农药使用机械灌溉、喷洒到正在生长的大葱上。2017年8月,山东寿光市蔬菜购销商董丙从孟甲处收购大葱6万余斤,卖与寿光市蔬菜经销户李丁、于戊等人,李丁、于戊等人将大葱剥皮、去叶加工后,又售卖给其他人。李丁从董丙处购买的大葱葱皮、葱叶被寿光市圣城街道村民刘某某、王某夫妇养殖的羊食用后造成养殖户121只羊死亡。经寿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和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测,刘某某、王某喂羊的葱皮、葱叶及死亡的羊胃内容中均检出甲拌磷(砜)成分。经寿光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测,经孟甲售卖的6万余斤大葱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经检测不合格。案发后,孟甲已赔偿养羊户经济损失人民币188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定孟甲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农药,并将蔬菜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孟乙受雇于孟甲,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农药,但未实际参与蔬菜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该案经北京青年报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种植大葱被判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依据何在?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食物”是指可以充饥的东西,而“食品”是指商店出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食物。虽然对《刑法》第144条规定的食品应当作扩大解释,比如自制食物、打捞的鱼虾、甚至是家禽以及散装白酒等,都是刑法法益保护的范畴,但是,这些食品都是针对人体的。至少,我们谈到食品时,应该不会将猪饲料联系在一起。那么,本案中羊吃的大葱怎么就成食品了呢?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第2款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按照司法解释的逻辑,只要在种植农产品的过程中,比如大葱,使用了禁用的农药,都应当认定为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是,农民为了防止病虫害给粮食作物打禁用农药,根本不可能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一司法解释难免有类推之嫌。我国刑法明确禁止类推解释,尤其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

抽象危险犯——危害了谁?

本案中,大葱之所以有毒,是因为在大葱中含有“甲拌磷”。那何为甲拌磷,这种物质对人体有多大的危害,一般情况下,农民所打的农药会含有这种物质吗?

网络查询可知,甲拌磷为高毒农药,会造成人体慢性、急性中毒,抑制胆碱酯酶活性,造成神经生理功能紊乱。因此,国家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明确规定,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甲拌磷农药。虽然国家出台了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政策,但实际上,农民朋友很难杜绝使用这种农药。

本案中孟甲在种植大葱的过程中使用了这种农药,即使只是毒死了100多只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这种行也为会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陷入危险之中,而这就是刑法意义上的抽象危险犯。就好比,伪造货币罪,很难具体说造成了多大的危害,但只要有实施了伪造货币这种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养羊户捡葱叶毒死羊关孟甲什么事?

试想一下,孟甲作为一个农民,为了杀虫用了点违禁农药,销售给了外地人使用,并没有直接卖给养羊户,反而是他们贪小便宜,捡拾了葱叶子后,带回家喂了羊。为什么毒死羊的后果,要孟甲来承担?

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没毛病,既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危险犯,那么认定构成犯罪,就无所谓造成何种结果。虽然孟甲没有直接卖葱给养羊户,但羊吃了葱而死,而葱里含有甲拌磷,养羊户捡葱叶子的行为不具有重大过失,也就是说,普通的养羊户也会去捡,羊死的责任还是应当由孟甲这个始作俑者来承担。

只是,本案如果适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似乎更符合当前保护舌尖上的安全需要,也更能体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罚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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