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您可能需要了解的第九件事

这是一篇写给业主的文章。

根据《中国家庭财富调查报告2019》的报告,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房产净值占家庭人均财富的71.35%,房产是我们大部分财富的聚集地,所以了解关于房产带来的物权也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非常有必要,我们简单的大概说几点: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跟其他的物权有很大区别,就是该权利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同其他物一样的对自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第二部分就是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一部分与其他物权并无太大差异,主要是第二部分即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利及共同管理权利。

2、《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大部分小区进出要核验身份或者刷卡,如果不是业主就需要登记或者业主出面来接,毕竟小区属于业主共有,并非公共所有,物业作为小区服务管理提供者,有权拒绝非本小区人员进入。

3、《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位问题是个大问题,如车位通过出售或者出租方式进行使用其实问题不大。但是,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业主共有场地规划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是不可以出租或者出售。既然是共有,那就是谁先来谁停。

4、《民法典》第277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的指导协助是新增加的内容,所以如果小区还没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找基层组织协助了。

5、业主大会表决的程序和表决的事项是一个比较繁琐复杂的问题,但是概括为一句话:团结就是力量。

6、《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是新增加的内容,其实也是所有权正常的逻辑,既然业主是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人,那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自然归业主所有。但该规定还是给物业公司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即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所有,那合理成本的界定还是需要专业的会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核算的。但毕竟业主大会可以随时解除与物业的服务合同,所有还是有相当一部分物业比较自觉的,主动公示管理费收支情况及共有部分收益部分,主动发钱主动减免物业费。

7、《民法典》第2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这也是新增的一条内容,主要是解决物业对于业主爱答不理的问题,下次再遇到这种情况,拿着民法典甩他们脸上,让他们好好学学就可以了。

就先写这么多吧,总之《民法典》对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非常贴合实际的规定,各位业主们,该用的权利要用起来。

你可能感兴趣的:(关于《民法典》您可能需要了解的第九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