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老猎只想说呵呵

五一节刚过,各大社评网站都被一条“员工拒绝加班,法院判赔1.8万”的消息刷屏。

各大社评网站各种引用劳动法来证明员工无罪,不应赔偿,甚至还有各种法学专家出来批判扬州某法院判得“荒唐”。

老猎纵观整个过程,参考法院的二审判决书,觉得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员工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失。

我们先来看看事情经过: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  2018年5月,公司要求两人当天加班完成一批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就将违约,需要支付高额赔偿。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关于二审判决书,因原文较长,本文就不再引用了,各位看官有兴趣可以去网上搜一下。

目前看来网上的争议观点主意基于以下论点:

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受劳动法保护,可以拒绝加班,所以拒绝加班无错,企业受到的损失属于企业经营风险损失,应该由企业自行承担。


其实所谓的法学专家他们只看到事情的表面现象,没有考虑到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

第一、  上文中的两位被告,他们在公司不是第一次加班,而且公司也提供了过往的加班调休情况说明,换句话说,所谓的没有和劳动者协商取得劳动者同意这点其实不成立的,公司违反劳动法没有给加班工资或者没有安排调休,也是不成立的。

而本次两位被告之所以拒绝加班,是以加班为要挟,要求公司续签其劳动合同。劳动法保护弱势群体是没错,但是不等于弱势群体就可以拿着劳动法为所欲为。如果两个被告这次得逞了,那么下一次遇到公司紧急情况的时候,他们或者别的劳动者是不是可以要求必须给五倍工资才加班,否则都拒绝加班。

两位被告在明知公司赶工期的情况下,拒绝出勤,这本身就违反了被告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也违法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属于重大过错。

被告因自身重大过错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


第二、  至于某专家提到的如果企业完成订单应该拿出25%奖励劳动者这个说法更是典型的强盗逻辑。

员工和企业之间是平等的雇佣关系,员工按时按量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企业付给劳动者报酬。什么时候开始按时按量完成任务成了应该奖励的对象了?

企业经营风险应该由企业来承担,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误,但是员工做为企业的一员,做为企业的一份子,那承担企业风险是不是也是应该的呢?

综合以上两点,所以老猎认为,法院的判罚是完全合理的,而不是所谓的什么荒唐。各位看官,你们怎么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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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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