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影《我不是药神》 de现实思考

相信看完徐峥主演的这部由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我不是药神》,都不禁感慨和动容,这里先做个影片的笼统介绍:在中国医疗环境下,天价抗癌药让白血病人无力承担,卖壮阳药的男主在偶然告知下了解到了低价同效的印度抗癌药格列宁的商机,报着致富的梦想,冒险走上了偷渡走私印度格列宁的道路,在拿到中国经销商的授权后,有了大量低价格列宁,期间接连发生了各种喜怒哀乐,由此引出了关于中国医药行业和现实矛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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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话不多说,一言不合,直接扔法条。

我国现行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他结果加重犯不列出)

首先啥叫“按假药论处”?依照《药品管理法》其中有一条,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物。意即非法生产的,非法偷渡的药一律按假药处罚,追究刑责。

其次通过法条对比,销售假药罪从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也就是在未进行修正的此罪中要同时符合两种犯罪构成,一为销售假药之行为,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现行刑法只要有行为产生,不论是否造成后果,均构成犯罪。而且在罚金上也取消了限制。

刑修案八的“销售假药罪”的通过,意图非常明显,就是为了保护药品专利,保护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研发新药所获得的专利为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使用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这二十年内,医药公司或科研机构研发的新药专利受到专利权法的保护,未经授权许可,任意生产销售该药的,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为何保护医药的专利?

其实大家都了解医药的研发投入成本巨大,动辄上亿美元的成本,所有的研发成本都由国家承担不符合现实。在这个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下,风投资金的介入显然有效的化解了矛盾。但医药研发行业不同于一般的实体业,一般的实体业比如钢铁厂,如果受到政策调整或者市场波动,生产的钢铁卖不出去,只能下调售价,亏本处理,好歹有个少亏钱的可能。而医药的研发不可预见成功,如果研发失败,所有成本就面临着覆水难收的境地。

面临着这么高的不可预见风险,如果再不辅之以高收益,风投资金一毛钱都不会进入到医药研发行业。那么,高收益哪来,高售价和二十年的药品专利保护。

如果没有专利保护,研发成功的新药会因仿制药的泛滥而无利可图,研发的收益将没有保障。如果没有高收益,那么医药的研发就会因为资金的断裂而面临停滞,这对现代医学的发展,甚至是人类的健康,将形成更大的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未来也必然是大势所趋。

其实关于专利垄断问题,我国专利法还规定政府有权以公共利益为由颁发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强制专利权人授权合格单位进行药品的生产与销售,被授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在WTO历史上,巴西、南非、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曾分别对治疗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二线药物实施过强制许可。 但我国出于各种考虑,尽管有法可依,我国政府尚未对昂贵的专利药物实施过强制许可。可能因为外国的药品专利权可以作为对外贸易斗争中我国掌握的筹码,在对外经贸谈判中发挥作用。

现实问题如何解决?

那既然这样,社会矛盾总归要处理的。说完了长久方向的,来看看短期的利益如何调整,尤其是直接影响到生命安全的药物,过于夸张的售价简直望尘莫及。查阅相关资料,由诺华公司生产的格列卫药物可以有效地控制慢粒白血病人的染色体变异,但需要终身服用。多家媒体曾披露,价格一度高达23500元/盒,按照正常服用频率一个月一盒的话,一年需要花费28万多元。而印度产格列宁200一盒,差价高达12倍。

经过中国政府与诺华公司的谈判,诺华公司也意识到问题所在,若一味以法律来牵制排斥印度药,将激起严重的社会矛盾,不如先讨个好名声。做出让步,将购买力吸引到自己所处的合法渠道内。于是牵头中华医学会,采取“买3赠9”的销售策略,花三盒的钱可以换来九盒赠药,正好是一年十二盒的药量,病人每年的开销可以降至7.5万元。但参加诺华公司的赠药活动,获赠病人必须由医生提交申请,确保低价药物不会流出。

不仅如此,自2018年5月1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公告,包括抗癌药在内的药品的关税降为零。同日,财政部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是据现实反馈,出现了降税不降价的情况,官方说是流通环节问题和药品存量问题,这边过于复杂,无从知晓,日后药价应该会有所降低。

还有学者指出,我国对药品管理工作是极大的考验。过去一段时间,对各种“灌水药”、“改名药”的审批混乱仍然遗祸至今。我国的医保目录中,存在着一些使用说明书上罗列的适应症极广的“神药”。这些药物有的只有安全性这一个优点,这个还是腐败问题的高发区。毕竟一种药物进入了医保名单,价格必然有所下降(医保基金贴钱),销量必然上涨,利润必然可图,腐败必然滋生。把某些医保药物淘汰出医保名单,实现医保资金的有效供给,也算是利益格局的重塑,当然可能困难重重。

(图为跨国企业诺华公司)

中国医药行业研发的问题?

我国上市的医药公司研发成本占比很低一直以来是大家诟病已久的话题。研发投入排前30的医药公司中,只有3家的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重超过10%;而国外大型医药公司的研发占收入比重大部分在20%左右。为何那么低,研发成功的资金回笼时间过长,懒得搞那玩意儿,还不如仿制药来钱快。

当然一枚新药的上市销售要经过重重行政审批,没有批文就不得上市。为追求高额利润,医药企业必须想尽办法用最快的时间、最简单的手续获得药品批文,抢先占有市场。那么还是走地下“绿色通道”。中国药价的居高不下,有一部分原因来自于非研发非生产的隐形成本支出。07年药监局腐败窝案,揪出一大帮受贿官员,去年各级地市药监局受贿案也频频触发。也印证了那句话,没有不敢跨的红线,只有不够大的利益。

拓展阅读:(非原创)

得益于基因工程的开展,格列宁作为慢粒白血病人的救命药,其研发过程的确立,首先来源于对致病基因的分析和抑制,1956年,在美国的费城,主攻白血病和肿瘤的彼得医生发现,在慢性骨髓性白血病的癌细胞中,22号染色体明显比正常人的要短。进一步研究发现,是因为它的一部分染色体易位到了9号染色体上。9号染色体上的ABL基因,恰好与22号染色体上的BCR基因连到了一块,产生了一条BCR-ABL融合基因,而这种基因修正了酪氨酸激酶的活性,正常的酪氨酸激酶活性是受到严格抑制的,但是这种新的酪氨酸激酶被称之为BCR-ABL蛋白,它一直处于活跃状态,换言之就是不受人体控制的疯狂的分裂繁殖,从而导致了癌症的发生。迄今为止发现的蛋白酪氨酸激酶中多数是致癌RNA的癌基因产物,也可由原癌基因产生。酪氨酸激酶在细胞生长、增殖、分化中具有重要作用。

格列宁作为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能有效抑制癌细胞的增值,但不能杀死癌细胞,所以这也是需要终生服用的原因。

再回到影片中来,剧中除了主演外,印象最深的就是那个漂亮妈妈,除了她的外在美貌外,为了女儿昂贵的医药费,在夜店上班,“主动”跟别人上床,影片将现实的情况直面的展现出来。观众以一种旁观者的角度,得到了更强烈的视觉冲击和共鸣。女本柔弱,为母则刚。

当然还有重情义的黄毛哥、不愿拖累家庭的眼镜哥和秉公执法的警察头头等等,总之,冲击感强烈,着实是一部优秀的电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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