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本不该被完全反对[1]

刚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的确感觉荒谬,但当时并不知道提出者的意图以及想法,所以未做评价。


有一段时间了,我看过了官博的原视频,了解了这位前辈提案的原因,又汲取了很多专业人士以及民众的看法,无非是反对与支持,我想现在可以在这里陈述我的观点。我的表达并不是因为我认为我的观点绝对没错,只是我个人心中有了定论。


我的想法是:离婚冷静期的存在是有意义的,但是需要设定适用范围,并非是现在支持者口中的协议离婚范围。


早在2010年这个提案就已经被提出来,当时离婚冷静期的原因:很多“80后”夫妻结婚仅1年左右,就因为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家长里短等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直至闹离婚。“双独”婚姻家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往往缺少宽容,婚后双方又缺乏对婚姻磨合的耐心,因此,草率离婚越来越多。由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中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

2010年2月,民政部发布的公报表明,2009年中国共办理离婚登记171.3万对,同比增长10.3%,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大城市,离婚率的上升更为迅速。以北京市为例,2007年,北京市的离结率(当年离婚对数和结婚对数的比率)达到50.90%。


综上,原因在两个方面:①轻率离婚,且国内离婚方便;②离婚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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