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读001

我们的法律的用语,已经写得相当的白话易懂,对于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员的当事人却仍然难以明确立法的背景和司法实践。汉字都认识,但就是看不明白。在此,蔡开剑律师以自己的经验,用更为通俗的语言给大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宪法根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就是要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至于如何审理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则。

这里有一点非常重要“经验和实际情况”。经验是什么?实际情况是什么?

第一次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尤其是看过英美或者香港庭审剧的当事人,对于庭审的唇枪舌战报有太多的臆想。或者上年经的当事人期待如包青天一样的法官,上来就给被告先打二十大板,看他招还是不招,还钱还是不还钱。

事实是,

我们既不是英美法系的庭审是对抗制,看不到:两造律师在法庭上走来走去忙得不亦乐乎,法官就要是搏击运动的裁判,督促律师遵守对抗规则,不要乱来即可。

也不是看到:中国古代的青天大老爷头顶明镜高悬,惊堂木一拍,带被告上庭,跪在堂前唯唯诺诺。

我们的经验是马锡伍审判方式,该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

一、法官在查明事实

主要依靠双方的陈述和书面证据鉴于国内的庭审当中,假话、谎话、装傻充愣满天飞,所以最后主要还是依靠证据。比如,笔者代理一个劳务合同纠纷,500多户、两万平的地坪劳务,对方提供原材料和技术并负责现场监管。我问对方,你们是否在现场人员在现场?对方律师说,没有!法官彩信了对方说法,原因就是我们没有证据。

二、群众意见

这里的群众的广泛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人民陪审员、法官同事(经常讨论案件)、庭长、院长(汇报)、审判委员会等,甚至还有其他人员。

三、说服工作

说服接受,庭审完,都会一个例行的程序,询问双方的调解意愿。这两年对于调解的结案的要求下降,所以久调不判的情况较以前少见。《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我是比较喜欢接受调解的,因为诉讼不是目的,只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一般来讲,调解结案相对于比较好执行,对方已经认可,不给钱在道理上就输了一大节。

这里有一个教训是想要和大家分享。笔者2018年的生命权的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案子。

一审的法官确定的债务人是某县住建局和县市政管理所。二审经过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由县市政管理所全部负责支付,我们当然在金额上也有所让步。对方律师拍着胸脯说,肯定按时付钱。但到付钱的时候,两债务人相互扯皮,而又没有强大的违约责任,致使我们身心俱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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