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的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

作者:齐跃   聂朵(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轻罪案件检察部)

本文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的域外经验及借鉴”一文的节选,该文全文发表于《人民检察》(首都版)2017年第8期


轻重犯罪的划分


从域外大多国家的刑事法律来看,“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作为“轻罪刑事案件”的同义语使用。两者的英文词组分别为“minor criminal cases”与“misdemeanor cases”,在《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于“misdemeanor”的解释,“misdemeanor”也可以被称作“minor crime”。而在国外,轻罪刑事案件的称谓更为普遍,主要原因在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法中,根据犯罪的轻重进行分类有着悠久的历史。


以刑期长短为标准划分轻罪重罪


(1)法国


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源自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后法国《新刑法典》第111-1条规定“刑事犯罪,依其严重程度,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即通过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犯罪的性质。其中,违警罪是指除累犯外科处不超过10000法郎的罚金的犯罪,轻罪是最高刑为10年监禁,罚金至少为25000法郎刑罚的犯罪,而重罪则是当处无期徒刑或终身拘押刑、或者当处30年、20年、15年有期徒刑(或有期拘押刑)的犯罪。


(2)美国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1.04条规定了犯罪的种类,即将犯罪分为违警罪和实质犯罪,应当处以[死刑或者]监禁刑的犯罪为实质犯罪,主要分为重罪(felony)、轻罪(misdemeanor)和轻微罪(petty misdemeanor)。其具体规定为:②本法典指定为重罪,或者可处以[死刑或者]未适用加重刑期之规定1年以上监禁刑的实质犯罪,为重罪;③本法典或者本法典生效后颁布的其它制定法规定为轻罪的实质犯罪,为轻罪。④本法典或者本法典生效后颁布的其它制定法规定为微罪的实质犯罪,或者依照本法典以外的制定法可处以最高不超过1年的监禁刑的实质犯罪,为微罪。⑤如果本法典或者本州其它制定法规定为违警罪,或者仅可处以罚金、罚款和没收或者其它民事制裁,或者本法典以外的制定法规定犯罪不构成实质犯罪时,本法典或者本州其它制定法规定的犯罪为违警罪,违警罪不产生有罪认定所引起的限制能力或者法律上的不利。


第6.08条规定:“对轻罪及微罪适用的监禁刑,通常刑期规定:对于被认定构成轻罪的罪犯,可以判处法庭在1年以下的范围内确定的定期监禁刑,对于被认定构成微罪的罪犯,可以判处由法庭在30日以下的范围内确定的定期监禁刑。此外,在被告人是惯犯、常业犯等情况下,如果其行为构成轻罪的,判处的不定期监禁刑的最低刑期由法庭在1年以下范围内确定,最高刑期为3年,其行为构成微罪的,判处的不定期监禁刑的最低刑期由法庭在6个月以下的范围内确定。


由此可见,虽然轻罪及微罪的刑期可能会因为加重情节而超过一年,但基本上轻重罪的界限大约为1年的监禁刑,即美国亦是以刑期长短来划分轻罪与重罪。


(3)德国


根据《德国刑法典》第12条的规定:①重罪指:最低刑为1年或1年以上自由刑的违法行为。②轻罪指:最高刑为1年以下自由刑或科处罚金刑的违法行为。③总则中对加重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或者针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较轻而作出的加重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分类时不予考虑。故可见德国与美国类似,也是以1年的刑期作为划分轻重罪的基准。


以刑罚种类为标准


《意大利刑法典》第39条规定以刑法典为轻重罪确定的不同刑罚种类来区分二者,第17条规定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罚金的犯罪为重罪,法定刑为拘役或罚款的犯罪则是轻罪。此外,意大利刑法典还为区分轻重罪作了附加的一些规定,如第42条规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重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而轻罪则由故意过失均能构成。


以列举具体犯罪为标准


英国早期普通法规定以具体犯罪的类型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重罪一般指谋杀、非预谋杀人、夜盗、破门侵入住宅、盗窃、重婚、强奸等;轻罪一般指伪证、共谋、欺诈、诽谤、骚乱和侵入殴击等。


以具体刑事诉讼活动为区分标准


英国以是否可以实施逮捕区分可带不罪和不可逮捕罪,其还有公诉罪、建议裁判罪以及可选择罪的区分,加拿大移植了英国的做法,以是否可以提起公诉为界限划分公诉罪、简易裁判罪和可选择罪。


专门办理机构


英国规定了由治安法院来受理且仅受理被判处刑罚为6个月以下监禁刑或罚金为5000英镑以下的案件;法国分设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轻罪法院专门审理轻罪案件,而违警罪案件则由近民法院及治安法院管辖;德国与之类似,分为三类法院,分别是巡回法院或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违警罪法院。


特殊诉讼程序


为了减少国家对司法运作的高昂投入,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同时提高诉讼效率,各国一般针对轻微刑事案件采取了有别于重大刑事案件简洁化的诉讼程序及快速办理的机制。


1.英国


(1)治安法院的简易审判程序


英国多由治安法院采取简易审判程序来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简易审判程序相较于刑事普通程序采取了诸多提高效率的做法。如:采取简易起诉书,一般由两名以上的非专业治安法官组成合议庭,除了在未成年人法庭,地区法官也可以而且通常是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治安法院则不再举行听证程序可径行对被告人进行判决。


被告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不出席法庭审理活动,且法庭可以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如《治安法院法》第12条规定当治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被指控罪的最高刑期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可以让被告人通过邮件答辩有罪,法庭然后作出有罪判决。简易审判程序不需要出庭律师出庭,控方或辩方可由事务律师代表出庭。按普通程序审理一个案件需要10个小时,采取简易程序仅需要1个小时。


(2)辩诉交易制度


英国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其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由控诉方与被告人律师进行协商,控方以降低对被告人指控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而当法官批准了控辩双方的辩诉交易协议,检察官即可从繁琐的证明责任中得以解脱。


2.美国


美国在对待轻重罪在管辖、强制措施、诉讼程序、刑罚种类、刑罚执行等方面均有较多不同:(1)对轻微刑事案件而言,其可以由诸如治安法庭等地方基层法院来进行审理(重罪则不可);(2)美国区分了重罪逮捕与轻罪逮捕,警察运用其五种感官察觉到的轻罪,依普通法,轻罪案件仅仅通过第三者的报案,警察不能执行逮捕;(3)美国设置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来解决有限诉讼资源与繁多案件积压之间的矛盾。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及《美国司法关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的规定,美国设置了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的程序,是指对于《美国法典》规定的轻罪、微罪案件及其申诉案件,经被告人的书面同意,由治安法官或者地区法院法官简单审理并立即裁判的程序,但司法官必须明确告知被告人其被指控的犯罪及可能判处的最高监禁刑;(4)轻罪案件的审判不需要大陪审团程序,可以允许缺席审判。微罪案件可以由警察直接起诉,无须检察官或者大陪审团起诉,微罪增加了控告书这一简便起诉方式;(5)被判处轻罪的被告人将被关押在地方看守所(jail)而非联邦和州一级的监狱(prison),而微罪不适用监禁刑。


同时,美国也通过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来促进诉讼的快速进行,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一旦达成了辩诉交易,意味着被告人放弃了如接受公正法院公开审判、获得陪审团审判等宪法性权利,放弃了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的辩护权,控方亦不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这就加快了诉讼进程,节约了诉讼成本。


虽然英国及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不仅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而是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该制度对控方而言,可将其从复杂繁重的证明责任中解脱出来并将更多精力投入重大复杂案件中,这能够为如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一定思考。


3.法国


法国的重罪、轻罪、违警罪均有其相应的审理程序:


(1)轻罪审判的简易程序


对于轻罪案件,经警察调查之后,能够确认被告人的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已充分查明有关被告人的人格情况,尤其是有关被告人负担与收入的情况,能够确定刑罚时,由检察院提起适用简易程序,并向法庭审判长移送案卷、提出公诉意见书,审判长收到案卷后不经事先辩论,直接进行审理裁判,同时作出无罪宣告或宣告判处罚金的刑事裁定,该裁定内容及说理也较为简单明了。而当审判长认为需要对席判决或被告人当处以监禁刑时,案卷退回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对作出的刑事裁定亦有异议权。


(2)刑事调解制度


对于处罚金刑或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轻罪或违警罪,可以适用刑事调解程序。具体操作是对于此类犯罪,犯罪嫌疑人认罪,检察官或检察官委托的代表可提出刑事调解建议,犯罪嫌疑人若同意接受量刑建议,法官将审批提出的该量刑建议,审核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及量刑建议与犯罪情节的相符性,审批通过后犯罪嫌疑人应主动执行量刑建议。


(3)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允许被告人在某些轻罪案件中以认罪为前提与检察官进行交易,其也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犯罪,要求被告人认罪,一般应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然后由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其中若检察官建议执行监禁刑,刑期不得超过1年,也不得超过当处监禁刑刑期的一半,此时若被告人接受量刑建议,则由检察官向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委派的法官提出审核申请,院长或院长委派的法官将依请求举行公开庭审,作出裁定。


总之,刑事调解及庭前认罪答辩程序都提高了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被告人更好的接受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


4.德国


(1)暂缓起诉制度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款规定了附条件的暂时不起诉,即暂缓起诉制度,当被告人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将对其作出不起诉。该条规定经负责审理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已经起诉的,法院可以在审判终结之前的任何时刻暂时停止程序,同时要求被告人选择如下行为:其一,作出一定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其二,向某公共设施或国库交付一笔款额;其三,做出其他公益给付;其四,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


(2)快速审判程序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17条规定,对于案件事实简单或证据没有争议,公诉人有义务提起快速审判程序,若案件确有快速裁决的需要,初级法院必须批准公诉人的动议。可以不提交书面起诉书,而在审判时口头提出,若被告人在押或自愿出庭参加审判,则无需进行传唤,其他情况下可在传票送达被告人24小时后举行审判,法庭可在出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宣读书证或先前的询问笔录代替证人作证。而由于快速审判程序降低了被告人进行充分辩护的可能,适用该程序的最高刑罚仅为一年监禁或吊销被告人的驾驶执照。


(3)刑事处罚令制度


刑事处罚令制度,是指在由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案件,依检察官的书面申请,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而以书面处罚令来确定该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分的程序。这一制度已经成为德国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不可或缺的工具。


刑事处罚令制度适用于以罚金刑为主的轻微犯罪,其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不需要起诉书,不需要开庭审理,检察官需向法官提交书面申请及移送全部案卷材料,法官对申请及案卷进行审查即可作出决定,且处罚令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同时被告人拥有自主选择权,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罚令提出异议,即处罚令程序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一般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域外法域基本上都具体明确了轻罪与重罪的区别界限,并对于轻重罪设置不同的诉讼程序、管辖机构,压缩轻罪案件办理的程序,从而提高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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