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一)检维修作业业主方负责人未明确、施工方案未审批、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未开展的,不得施工。
1.检维修作业,直属单位(机构)车间(装置)业务主管领导要确定项目负责人,并在公司现场作业管理平台中予以明确。甲方项目负责人对方案编制与审查、工艺交出、过程监管、项目验收等作业全过程进行管控,承担全面责任。
2.关键设备(A)、主要设备(B)和重点检修项目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大型吊装应单独编制吊装方案,使用6KV以上电压等级或同一配电系统总用电负荷超过500KW临时用电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
3.关键设备(A)、主要设备(B)和重点检修项目施工技术方案应经直属单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科长、主管副经理(副主任)审批。关键设备(A)、大修重点项目施工方案和一、二级起重吊装方案报设备管理处审批。临时用电方案报电气中心审批。
4.其他检维修施工有检修规程按现行有效的检修规程进行施工,没有检修规程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零星防腐保温等风险较低的小型检维修施工,经所在属地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风险识别后确定是否制定方案或作业指导书,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分为施工方案交底与作业前交底。
(1)施工方案交底:按施工过程分阶段进行,由直属单位(机构)设备管理部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并记录。交底内容应包括涉及安全的施工工序、系统中物料介质特征、特殊作业种类及内容、同区域有无其他施工单位及其作业内容、根据风险分析制定的安全措施等。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由直属单位(机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2)作业前交底:每一项作业开始前应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由直属单位(机构)基层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并记录。交底内容应针对作业种类及内容,根据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等进行交底。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应放在施工现场,由直属单位(机构)基层单位技术人员负责保存。
(3)同一作业区域、同一检维修项目、同一作业班组、同一作业内容,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可只进行一次记录,以后每天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工器具及人员状况等进行检查,当作业内容和人员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参照上述检维修相关要求进行。
(5)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以及动土作业新版作业许可证下发后,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可在新版作业许可证上填写。
(二)无业主人员带领,承包商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厂区;监护人员不在现场,不得施工。
1.签订维护保运、框架承包合同且经过安全培训的、长期在责任区域从事设备、电气、仪表、防腐保温、土建维修及环境卫生的维修维护、检验检测等人员凭出入证刷卡进出,严禁1人刷卡多人同时通行。
2.超出上述规定所列人员、超出规定施工区域以及临时性、一次性项目承包商人员进入正在运行的各类生产区域(不包括独立的新建项目或已安全交出并实施硬隔离的区域),由施工所在地管理人员指定装置会议室、办公室或主控室等地点集合,办理相关作业票证后,由属地单位监护人带领到生产现场进行作业。并限定作业内容及活动范围,作业时须有属地单位人员在现场。
3.承包商施工车辆进厂必须服从检查要求,除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下车刷卡通行。
4.特殊作业的现场监护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监护资格,监护人员不在现场,不得施工
(三)承包商管理人员不在现场带班、现场未成立作业班组(岗组)的,不得施工。
1.检维修、新建项目等施工作业,承包商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带班,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协调相关工作并担任特殊作业许可接收人。工程建设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与合同约定一致,变更必须有变更手续。检维修作业承包商带班人员可由施工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担任。
2.承包商要明确现场作业班组(岗组),指定班组(岗组)负责人,作业班组(岗组)负责人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四)检维修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业主、承包商双方共同编制,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业主方技术人员组织。
检维修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属地单位管理人员(工艺或设备、安全)、承包商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双方共同编制,在施工方案编制栏处共同签名。
(五)特殊作业的安全视频监控信号必须传输至监控中心,实施实时监控,对违章行为做到实时纠正。
1.特殊作业是指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临时用电、动土、盲板抽堵及风险性较大的非常规作业。
2.特殊作业应全程视频监控,安全视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输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施工作业现场的区域监控中心。公司HSSE督查大队以及属地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通过视频监控,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查看,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
(六)实施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合法分包承诺及业主开工前分包合法性确认,日常检维修和保运项目原则上不得分包。
1.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承包商做出合法分包的书面承诺,并在合同中明确发现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的,可无条件终止合同。项目开工前,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必须对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确认;施工过程中发现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的,按照“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单位按合同要求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保运项目不得分包。日常检维修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方案和合同应报直属单位(机构)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分包单位资质和能力以及日常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
(七)实施承包商全员实名制管理。诚信记录不合格、技能未经验证合格的人员(包括监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承包商(分包商)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自有人员,主要工种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
1.承包商(包括监理、分包商)实行全员实名制,行政事务中心负责与公安部门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比对,未进行实名登记、存在诚信等问题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入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承包商(包括监理、分包商)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为其自有人员或稳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其所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手续,直属单位(机构)应通过查阅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验证。
3.承包商(包括监理、分包商)的主要工种技术工人必须采取实操考试、面试等方式进行技能验证,验证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入施工现场。需要技能验证的主要技术工种有焊工、电工、架子工、监理。普工不得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1)公司检维修改制企业每年自行开展技能验证,所属直属单位(机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公司设备管理处应定期检查。
(2)有工程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技能验证,验证结果报直属单位(机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公司工程建设处应定期检查。监理技能验证职责应写入监理合同中。
(3)没有工程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和其他检维修承包商,由直属单位(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委托检维修改制企业组织进行技能验证,验证结果报直属单位(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检查。
(4)监理人员技能验证由直属单位(机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验证记录存档备查。
(八)特级用火、一级起重、Ⅳ级高处作业、情况复杂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业主方必须明确管理人员带班,并由专业人员实施现场监护。
特级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含升级管理)、一级起重、Ⅳ级高处作业应由基层单位专业人员(负责工艺、设备、技术、质量、安全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实施现场监护,并由基层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带班人员应全过程参与施工作业、全面掌控现场施工情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作业过程中,带班人员不得离开现场。独立的新建项目可由总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带班。
(九)业主单位安全督查大队必须按计划做实作业现场巡检和违章查处,并赋予其现场处罚权和停工权。
(十)实施甲方(业主、总包方)人员积分考核、承包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双积分考核。
1.承包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记分量化考核执行《中国石化建设项目承包商记分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2.公司各级人员考核执行《巴陵石化全员安全记分管理实施细则》《巴陵石化公司HSE违章处罚实施细则》及直接作业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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