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

我们在签订工程合同及质量保修协议过程中会遇到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两个概念,因为都是涵盖关于保修的事宜,所以常常难以分清两者之间的差别。

一、法律法规依据不同

工程“质量保修期”依据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缺陷责任期”依据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概念不同

由于法律依据的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含义不同。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的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三、责任不同

(一)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四、开始时间不同

(一)质量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二)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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