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8 利益衡量的普遍性与差异性

“凡涉及一切法律判断,亦即法的解释,就有利益衡量问题。只是法域不同,则利益衡量的方法有相当的差异”

——加藤一郎

当尝试做出法律判断也就是法律解释的时候,利益衡量便紧随其后。不同部门法的利益衡量方法存在差异。在作者仅仅凭借形式而不借助实质的衡量就想得出正确的结论是不太可能的。宪法和刑法进行法律解释的场合机会较少,相比而言,民法更容易发生利益衡量的情况。在进行利益衡量时,人种、长相、地位、财富、性别等因素应当予以排除,不利于得出公正客观的结论。在对一般条款如“正当事由”“公序良俗”等进行法律判断时,法官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同,可能会导致结果的差异。例如承租人腾房之正当事由认定,在战后时期住房困难时一项社会问题,但在当今社会显得没那么严峻,因而正当事由的认定在当时会更严格,而在如今会稍显宽松。

“裁判应当大胆地反应时代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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