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应该知道的“三包一靠”的法律风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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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发包的行政处罚

建筑活动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发包单位必须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活动中,要确保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发包单位有义务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如果违反这一法律规定,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将承担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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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对挂靠的行政处罚

1、对挂靠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对被挂靠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管理办法》中对行政处罚的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六)项:“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七)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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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5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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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一靠”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

1、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同

挂靠是既处罚挂靠人,也处罚被挂靠人,而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是只处罚发包、转包和分包的单位,不处罚承包、接受转包和分包的单位和个人。

2、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不同

挂靠中的财产罚是转包和违法分包中的四倍。显然,对挂靠的处罚更为严厉。

相较于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而言,对违法发包的行政处罚方式更多,除罚款外,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还可能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另外,《管理办法》新增了行政处罚追诉期限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期限,应当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事实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的意见,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为解除合同或终止之日。”

未完待续

建筑企业“三包一靠”的民事法律后果以及给建筑企业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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