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放贷的基础认定

非法放贷的基础认定(同时构成以下条件)

  •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 以营利为目的(免息不算)
  •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 2年内
    • 放贷对象≧3人(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作为非法放贷
      • 含单位或者个人
      • 视为非法放贷对象
        • 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 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 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 放贷次数≧10次
      •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 “借新还旧”,按两次计算。
  • 实际年利率>36%
    • 不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的放贷,不记入定罪和量刑
    • 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砍头息),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 情节严重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下列任一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构成
      • 非法放贷数额
        •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
        •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1000万元。
      • 违法所得数额
        •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80万元;
        •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400万元。
      • 放贷对象
        •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
        •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150人。
      • 严重后果
        •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 或者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视为情节严重(须同时具备
      • 实际年利率>36%
      •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 数额、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80%以上
        • 非法放贷数额
          •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160万元;
          •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800万元。
        • 违法所得数额
          •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64万元;
          •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320万元。
        • 放贷对象
          •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40人;
          •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120人。
    3. 或者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视为情节严重(须同时具备
      • 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 数额、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80%以上
        • 非法放贷数额
          •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160万元;
          •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800万元。
        • 违法所得数额
          •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64万元;
          •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320万元。
        • 放贷对象
          •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40人;
          •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120人。

存疑问题

2年内,向3人以上发放贷款10次以上,发放贷款总额超过10亿,其中仅有9次贷款的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但其余贷款均未超过36%,是否构成非法放贷罪?

保守观点:已构成犯罪
意见第二条:“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这里我们认为是两个前置条件已可能构成犯罪:

  1. 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
  2. 非法放贷行为,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即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但不一定同时适用“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因目前进一步的官方解读尚未出台,故倾向于保守观点,即36%的实际年利率是红线,任何情况均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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