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之商事司法观点1:发挥商事裁判的规范引导功能,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本文正文约2900字,建议阅读时间7-8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依法制栽违约行为,鼓励诚信交易,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约成本。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交易的评价、规范、引导功能,推动形成有序规范、激励创新、公平透明、充满活力的法治化市场竞争环境。

—周强:《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加强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为实施“十三五”规划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2月23日),载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4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34页。


正确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交易。要处理好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故意不履行报批手续、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守信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要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 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12月17日,法发[2014]27号)


营造良好的融资创业环境。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既要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又要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依法保障现代服务业发展。对于旅游、电信、物流、信息闹研发、工业设计、商务节能环保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要合理平衡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利益,既要支持和保障面向生产服务民生的现代服务业的自身发展,义要及时纠正服务提供者的不当行为,规范和引导服务提供者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与服务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服务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 发展的意见》(2014年11月14日,法发[2014]20号))


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要在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全面体察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裁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彰显法治精神恩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作用,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 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9月6日,法发[2013]9号)


三是要加强诚信建设,维护公正高效的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要把维护诚信作为商事审判的重要目标和价值取向,通过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强化对守法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加大对违法违约行为的制裁与惩罚,切实维护和弘扬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要正确运用民商法上的诚信原则解释合同文本、阐明法律本意,明确裁判指引。通过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增加对失信行为的评判和否定的方式,彰显诚信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诚信诉讼的规定,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认知程度。通过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和商事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不范等功能,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遵守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商事纠纷。

—《深化商事理念,维护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材料》(2013年9月1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3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商事裁判一方面要解决个案纠纷,另一方面还要发挥规范引导和警示作用。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商事主体需要通过已发生纠纷的裁判结果,预判司法对自己类似行为的评判。一项商事交易是否安全,或者交易主体判断交易安全系数的成本是否适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商事裁判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相对传统民事审判而言,商事裁判的规范引导功能应该得到充分重视。要针对商事审判中出现的涉及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共性问题,通过规范意见、指导性案例等形式确立行为规则,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补会管理秩序;要加强对商事审判的宣传工作,增强商事审判的社会影响力;要通过向社会公布入民法院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和商事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遵守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意识,预防和减少商事纠纷。

—《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商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材料》(2010年8月1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6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第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高度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坚持“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积极制裁恶意违约行为,注重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守约方关于实际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形式虽存在瑕疵或设定有生效条件,一方履行大部分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或未提异议,而又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不予支持。在仲裁的司法审查案件中,也应贯彻诚信原则,仲栽栽决作出后,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在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4月7日),载贺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7页。



【链接:最高入民法院法官著述】

商事审判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由于商事交易模式的创新和商事交易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关系,商事审判还具有对市场交易、金融创新的评价和指引功能。由此所导致的后果是,在立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未就特定商事交易模式、金融创新模式明示态度之时,交易实践中的个案则成为市场判断交易合法性的重要指引。也正因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关“对赌协议第一案”“资产收益权信托第一案”等商事个案会被特定行业反复、深入解读,并以此作为交易模式合法性认定的重要导向性因素。在此意义上,不仅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会对商事交易产生重要的导向作用,而且任何一个受理新类型商事案件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也会因其作出的个案判决,而对特定交易模式产生重要指引和影响。因此,坚待尊重交易实践、审慎包容创新商事审判理念在新类型商事案件中的运用,不仅影响到个案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也将可能影响到特定类型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行业整体的权益划分和责任承担,而这样的商事审判理念导向,对各级法院的商事审判部门、法官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李志刚:《商事审判理念三论:本源、本体与实践》,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3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79页。



【编者按】

1、本文摘自刘德权、俞宏雷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Ⅰ》,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3 ~ 6页。    

2、我们不生产司法观点,我们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搬运工。



【特别说明】

本文仅为交流之目的,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于任何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专业分析,请咨询有资格的专业人士。


你可能感兴趣的:(最高人民法院之商事司法观点1:发挥商事裁判的规范引导功能,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