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具有主动性、负担性、最终性、一次性。主动性,是指行政处罚的启动方式是依职权,和行政许可的依申请相区别,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主动干预,否则就会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处罚的负担性,体现为惩戒性,惩戒包括惩罚和警戒两个方面,惩罚就是“惩前”,警戒就是“毖后”,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制裁功能和教育功能;最终性,表明行政处罚是对实体法律问题作出的最终处理结果,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临时性相区别;一次性,意味着对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已经依法作出了处罚,就此结束,不得进行重复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可概括为申诫罚、名誉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人身罚等。申诫罚就是警告,这是一种具有心理强制作用的处罚方式,它是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作出的批评、警示、告诫。名誉罚,就是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是一种公开的警告,不但会对被处罚人形成心理强制,还会减损其名誉。财产罚就是罚没一定财物,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资格罚就是限制、减损、剥夺某种资格,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行为罚就是限制、剥夺从事某种经营行为,包括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人身罚就是行政拘留,特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作出的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因此也叫治安拘留。以上这些是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的处罚种类,除此之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新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解决的是处罚的方式问题,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对行为人施以何种处罚以及谁有权作出规定,这涉及到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如果上位法只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违法,但没有规定如何处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了实施上位法,可以补充设定罚则,但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报送备案时也需要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如果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了处罚规定,那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有权在上位法已经设定好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除了行政机关,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一般地,行政机关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一般地,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是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行政处罚的作出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外,适用普通程序,对违法行为在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基础上,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一般要求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不是独立的处罚程序,而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增加的内容,在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非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处罚决定作出前,赋予其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另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特意强调,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防止行政处罚权的不当行使。

一般地,行政处罚案件的追究时效是2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5年。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过来,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司法机关认为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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