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看职业打假人的"法律生命"

职业打假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商品自身缺陷、宣传漏洞等缺点,先故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给予赔偿的行为。自从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以来,陆陆续续诞生了许多的职业打假人,从个人到团队,现如今多数打假人已经通过法律途径成立专业公司谋求转型。那么,职业打假到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是单纯为了从中获得利益?职业打假人的“法律生命”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衡量的呢?今日的这个案例或许能从中窥见职业打假人的未来。


职业打假人
                "  打假狂人"张三

袁某在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开了一家小超市,2018年12月,张三多次在小超市里买了多件食品,这些食品均过了保质期。之后,张三向超市索赔,袁某不同意,2020年4月1日,张三通过邮寄材料的方式立案。这次涉案物品为两瓶饮料与一盒孢子粉。张三称,他于2018年12月16日、17日,分两次购买了这两瓶饮料。这两瓶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6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4元。而一盒售价398元的袍子粉,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购买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张三即要求超市退还3次购物款共计406元,赔偿5980元,退赔合计6386元。    当问到张三觉得自己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时,张三称,职业打假人不是法定的概念,职业打假人应该是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等,他作为关心食品安全的公民,依据法律赋予的索赔权,对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违法商家予以惩戒。作为公民,他为起诉违法商家感到自豪。不得不说每次进入超市时总要对商品拍摄视频以及明知有假货仍要多次去购买的张三,不愧是位自豪的“打假狂人”。  本案最后,袁某选择与张三和解,赔偿张某4500元,然张三在其他店家的大多次的打假诉讼都被驳回,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也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可见,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固然对市场有净化作用,但必须当心职业打假人变为职业欺诈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职业打假的行为正在逐渐的不被法律所提倡,如何净化市场的同时又保护市场本身的利益,我想,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将民众的监督作为市场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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