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宝典作业第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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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该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按份共有的处分应当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案中已经经过四分之三份额同意,故有权出租房屋,无需少数人同意。

二、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甲和乙的房屋相互之间共用共同的墙壁,墙壁应该属于区部分区分所有人的共有部分。双方对墙壁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即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应当承担修复墙壁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答:500个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出卖了300个车位,该300个停车位所有权分别归购买车位的业主。如果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没有优先购买权,如业主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并不需要一同转让,因为房屋和停车位分别属于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停车位不是房屋的从物。开发商出租了200个车位,200个停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内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

四、答:法律依据: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1、如果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法院应支持其请求;2如果蒋某能证明田某开办茶馆儿影响其房屋价值,法院应支持其请求;3、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茶馆儿影响其生活质量,法院应只支持其请求;4另外,从田某角度观察,田某必须证明其开办茶馆得到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才可以开茶馆。

五、本案属于协商确定分割方式的类型,民法原则意思自治为王。故张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60,000。因为张某和李某各佔50%按份共有机器。协商后,按照60%比40%予以分割。机器总价值十万元,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不能按期返还,构成违约,故张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60%即¥60,000。

六 答:1、在本案中,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不动产2、甲转让份额给丙属于内部转让。其他按份共有人乙丁对该份额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3、乙转让份额给戊属于外部转让,其他按份共有人甲,丙、丁对该份额有优先购买权。4、如果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如协商不成,则按共同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各自比例都是四分之一,故一人购得一半5、甲、丙、丁不得以优先购买权受害为由,请求认定乙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6、甲丙丁救济途径是诉讼乙侵权,可以要求乙赔偿因丧失优先购买权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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