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年一度的国庆中秋假期的临近,总感觉有一种莫名的兴奋,为啥呢?因为今年的国庆和中秋同一天呢,过双节的哦~~~
最近,总有人问小编:国庆要不要一块回家迁户口呀?What?我就休息几天好端端还把户口给迁出来?脑子瓦特了嘛!!!
经过我的一阵白眼+无语后,朋友终于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因为深圳有一项补助叫“人才引进入户”,满足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入户深圳即可获得对应的补贴。
多好的政策呀,既能补贴点零花钱用,将来买房也不用担心缴纳社保或个税时间不足了,妥妥的走起~~~
既然说到人才引进这个话题,那今天小编就顺势给大家说一说个人所得税关于支持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了。
人才们,还等什么呢?赶紧来了解哦!!!
顾名思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由国家教委颁发的“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奖金和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奖金。
但是,个人因为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金收入,不论奖金来源于何处,都是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啊……
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教育部为提高中国高等学校学术地位,振兴中国高等教育设立的专项高层次人才计划。这是一项伟大的壮举,多年来是吸引集聚了许多德才兼备、矢志爱国奉献、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才和青年学术英才。
所以说,是金子总会有闪闪发光的那一天,才能也永远不会被掩盖的。
《国家税务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特聘教授在聘期内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税法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目前,除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外,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别记错了哦~~~
说起津补贴的优惠政策,那小编也顺道普及下另外三种津补贴的情形吧:
1、西藏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补贴
为照顾西藏的实际情况,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
•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 经国家批准或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给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
2、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据相关政策规定,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3、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补贴
上文中有提到除规定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各项津补贴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下列几种情形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独生子女补贴;
•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 托儿补助费;
•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注意哦,我们这里所说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务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午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并不是我们有些小伙伴的单位以午餐补助的名义发的津补贴哦,不要劈叉了哦~~~
之前有朋友咨询小编,问政府给Ta发了一笔救济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既然有朋友问到了,那小编就一块给咱们普及下相关政策优惠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中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发给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个兵哥哥问小编,他们的退役金是有免征优惠的吗?
有兵哥哥找,可把小编可开心坏了,还得拼命保持矜持和微笑,太南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退役士兵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圈重点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注意不是咱们口头上称呼专家的就是可以享受免征优惠的哦~~
当然,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也是有要求的哦,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面我们提到了针对我国高级专家的政策优惠,那么对于外籍专家我们是否也有一定的政策优惠呢?
还真别说,U1S1,我们来看看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满足的如下条件之一即可:
•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还有一种情况,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才认定标准(广东省):
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1、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 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 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2、同时,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 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方法,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补贴程序:
财政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当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好啦Y(^o^)Y,关于支持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小编已经说完了哦,了解完后是不是后悔没好好读书,没努力做个人才呢?
小编已经是第一千零一次后悔没有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了,不然指不定今天的小编就是文中的一员了~~~
不过也不怕,咱还年轻着呢,加加油努努力我们也是有成为人才的那一天的呢~~~
备注:相关政策规定来源于截至2020年8月31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有疏漏或政策变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