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司机真冤

                                事故现场被撞毁的红色小轿车

                                  女乘客刘某无理挑衅

 

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大巴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坠入江中。至11月1日15时,经打捞已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身份已全部确认,仍有2人失联  。 2018年11月2日,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只一刹那间,十五个鲜活的生命便丧身鬼门关,自然是一件悲怆万分又唏嘘不已的事情。导致事故的原因也自然要查,要查个彻彻底底,这没问题,十分有必要。可是,权威结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似乎有些令人惊异。

据警方的通报, 重庆万州22路坠江公交车的司机 及乘客刘某都已经触犯刑法,涉嫌犯罪。 关于女乘客和司机应该如何定责,两人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回答: 这是一起因刑事犯罪引发的交通事故。从视频看见,是女乘客先用手机攻击司机,司机以右手予以还击,司机还手有防卫性质,但是鉴于其驾驶职责,此时还手,影响驾驶,故其还击行为,定为互殴。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在驾驶途中互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坠车的严重后果,均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由于乘客和司机均已死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 司乘两人虽然构成刑事犯罪,但鉴于两人已经死亡,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之相应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 公交车司机与涉事女乘客,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无辜死亡乘客家属、无辜死亡乘客及小轿车车主可以公安的通报作为定性证据,起诉公交车司机及涉事女乘客的法定继承人,让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公交车司机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 由于公安通报中已经认定了公交车司机已触犯故意犯罪,所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从因到果,因因而果,看上去很是严密,可当班司机与当事女乘客真是“互殴”吗?如果不是,那上述大部分的结论就是“废话”了。

律师的逻辑是:因为你是公交大巴司机,所以遭到攻击时就不该还手,即便出手阻挡,也应该是在保证车辆安全的前提下应对,否则的话,一旦车辆发生安全事故,你的行为便定性为“互殴”。不仅跟“工伤”不沾边,还涉嫌犯罪,还须担负相应的民事赔偿。

那么问题来了,俗语里所谓的“还手”,在法律术语里为“自卫”,那么,在目下的法律体系下,在林林总总的法律文本里,有那条规定说何种职业或在某种特定情形下不允许“自卫”吗?没有。在公交公司的职业规范里,一般说倒是有“委屈奖”什么的规定,鼓励司机们在类似的情形下“骂不还口打不还手”,意在尽量提高乘客的安全保障。可这不仅仅是一纸公司规定吗?

或曰:即便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那当班司机也应该清楚,自己挨打与包括自己在内的十五条生命孰轻孰重,所以作为一名有职业修养的司机,毫无疑问在关键时刻应该选择前者。

对,应该选择前者,答案没有其他选择。可难处在于:受到攻击,即可予以还击是一种本能,而所谓“本能”是不受意识控制和不经大脑思考的习惯性下意识行为。

或者,司机当时的思绪是:对方是如此的气势汹汹,如果不加阻挡,那对方继之而来的动作会进一步加剧,造成进一步威胁,故而须出手阻挡。也就是说,司机在出手阻挡时是自信(相对说来)可以掌控车辆安全的,只出手以后,由于受狭窄空间的制约,以及女乘客的持续攻击以及其他原因方导致车辆失控,进而坠入江中。从录像看,司机只是以右手阻挡,左手并未离开方向盘。

也就是说,事故的一切根源都缘于女乘客的不冷静和不理智,当班司机不仅没有过错,且有在关键时刻忠于职守的行为,只是在意外情形(比如与红色轿车相撞击,事故发生地万州区长江二桥道路全宽20米,双向四车道,非常窄)才致灾难性后果发生。

有谁敢肯定:公交大巴如果不是为了避让红色轿车(尽管事实上并没有避让开),那公交车(在受到女乘客攻击下)就一定会坠江?

好了,既然彼时有如此多的不确定因素,且肇事女乘客与当班司机均已死亡因而“死无对证”,那当班司机的有罪定论就是轻率且不负责任的。

也就是说,一切的罪责都应该由那位鲁莽的,无理挑衅的女乘客刘某来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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