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

法律分析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对于事故与责任的认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此时需要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损害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确定。因为学校或者学生以及相关的的当事人自身的过错使得学生受到了伤害时候,相关的当事人根据其行为对于结果的产生的比例,承担责任。当产生以下伤害的事故时,学校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学校所管辖的范围内以及所提供的相关器具,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的因素的;由于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疏漏的,或者造成了管理的混乱的,安全隐患等问题时,学校方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学校提供的药品,食品等不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校外活动中,没有采取安全教育,对于在可预见的安全问题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学校在明知道某些工作人员存在身体疾病没有办法胜任相应工作,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时;学校违反了相关规定,组织安排不适合未成年学生活动的;学生由于某些原因不宜参与某些活动,但是校方并没有重视、处理;学生突发疾病,但是校方没有予以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时;体罚,或者违背相应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行为存在危险性,在发现之后,并没有采取有关措施,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时;擅自离校,学校并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也没有告知相关的学生的监护人,在此期间学生受到某些身体损害时;其他相应责任规定等。

另一方有责任,学校也有责任,孩子在学校期间的监护人是学校,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有监护义务。学校和家长之间不是理所应当或者顺其自然的就达成了一种委托监护的合作模式,所以,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一些意外事故,要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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