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谦事件:“网络言论自由及法律规定的反思”

薛之谦工作室声明

2018年6月17日17点31分,薛之谦工作室声明:网络言论自由也应在法律范围之内,诱导、欺骗大众的造谣生事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自媒体的言论自由

脑哥自己也有运营一些自媒体,但是近期发现网络中的很多言论,对于事件以及角度都存在很大的片面性。

究其原因,也许是有些人为了博人眼球,也许是作者本身的自我知识局限......

但是脑哥想说,我们在做自媒体的时候,对外发表言论,很有可能会改变一个人对事件的完整认知,当粉丝量大的时候,也许一些不实言论会导致事件真相无人问津(或者说无人敢问津)。

不由让脑哥想起去年的“江歌案”。脑哥曾在文章中引用刘志权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所说的:“在这种局面下,要试图替刘鑫辩解,是困难的,甚至是危险的。因为辩解的所有企图,都已经被预先置于怀疑与道义的质难之下”。

试想一下,众多的自媒体,拥有众多的粉丝,铺天盖地都是一类信息,而少数人的信息,会有多少人关注和思考?

自媒体该怎么发言

引用去年一位网友的话:“我们的确需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事情的人,不是为了说服谁,只是为了穷尽所有可能!只是作为媒体,我们应该保证自己说出的每一句话都是经过仔细推敲,虽然不能保证是全部事情,但至少要做到都是经过取证的,其次,在述说‘事实’的过程中,不应带有强烈的观点性!以免误导读者。”

关于诽谤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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