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的新年钟声终于敲响,催促着2021年离开。对于很多人来说,过去的一年是多么跌宕起伏、扣人心弦,令人难忘,比如笔者这般的“吃瓜群众”;但有的人可能希望这一年赶快淹没在历史的尘埃当中,比如被“吃瓜”的演艺明星和公众人物。
“花田里犯了错,犯错像迷恋镜花水月的无聊……”都说艺术来源于生活,但在自己写的歌里公开认错的人也不多了,所以这首《花田错》在王某宏优质偶像的人设因离婚而“塌房”后,又被广为传唱。王某宏的超级大瓜,给2021年的华人娱乐圈下了“完美”注脚,他的“花田”成了普通人的“瓜田”,真是一瓜未熟一瓜又起,那就让我们顺藤摸瓜,回顾一下过去一年的那些“瓜儿”。
自2012年春晚之后,李某迪和王某宏就产生了某种微妙的联系,连人设的崩塌也选在了同一年。这次让李某迪“翻车”的又是伟大的“朝阳群众”,这一天子脚下神秘组织的丰功伟绩包括举报房某某、柯某某、陈某凡、宋某野、毛某、李某沫、张某、宁某神、张某扬、高某、尹某杰、王某兵、张某、黄某波和王某安等,不是涉黄就是涉毒,而且名单还会越来越长。
如果日后有人把这些真人真事写成章回小说的话,王某宏离婚事件刚刚结束了第一回,热情的观众们还没收起小板凳,又迎来了另一出剧情的更新,几个月前“捶爆”霍某的陈某,被有关部门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立案,与此类似的是吴某波前女友陈某琳,于年初被法院判决构成敲诈勒索罪,判三缓三。
看官们总是对明星们的八卦津津乐道,尤其是桃色新闻、感情生活和婚姻状况,过去的一年离婚的“金童玉女”真不少,极大丰富了感情写手们的写作素材,也充实了娱乐新闻的版面:赵丽颖和冯绍峰、佟丽娅和陈思诚、汪小菲与大S、李湘与王岳伦、福原爱和江宏杰……由于网友们的代入感极强,又喜欢扮演事后诸葛,各大平台的服务器不堪重负,多次宕机。当然,B站up主们的素材库哪里少得了王总的身影,王氏金句“我命油我不油天”、“想你的液”,让不少视频创作者们出人头地,一夜爆红。
喜欢玩“梗”的还有吴某凡,从“skr”、“大碗宽面”到“牢亦结合”、“言出必刑”,连容嬷嬷的针都被P成了牙签。“金锁”和“还珠格格”因经济问题接连被全网“下架”后,大家却感叹容嬷嬷的针为啥又狠又准,当年确实没有扎错人。戏里的容嬷嬷是个大反派,现实的李明启是位值得大家尊敬和热爱的老艺术家,但有的人在戏里是“傻白甜”,当真实面目暴露在阳光下,却是那么的狰狞。郑某领衔2021年的第一大瓜,代孕、弃养、阴阳合同、偷税漏税……一向以清纯可爱、耿直率真形象示人的她一再刷新人们的道德底线,2.99亿元的天价税务罚单,再次引发社会对演员片酬和分配公平的讨论。这一事件还引发了蝴蝶效应,一大波明星工作室接连注销,因为作为避税“神器”的工作室不再神,而是随时会爆的“雷”。前车翻覆,理应成为后车的借鉴,可惜带货一姐黄某没有吸取郑某的前车之鉴,而是义无反顾的重蹈覆辙。一姐就是一姐,连罚单都不甘人后,以13.41亿元再次刷新纪录。作为“一姐”,集所有光环于一身,吸引着大众的眼球,也吸引了监管部门的目光,她的成功,本应是一个励志故事,到头来却成为了反面教材,真是不作死就不会死。“作死”的还有张某瀚,混娱乐圈多年刚露头,就因在靖国神社前合影而遭到官媒的猛烈批评和全网封杀。人民日报评论称:身为公众人物,对历史常识如此匮乏,对民族苦难浑然不觉,太不应该。事关民族大义,不容任何试探,更不容有任何挑战。若明知故犯,就得付出沉重的代价。央视新闻评价称:无论在靖国神社前合影,还是到乃木神社参加婚礼,张哲瀚都触碰了历史伤痕,伤害了民族感情,不能简单归咎为“曾经无知”。
娱乐圈很复杂,很多人混了很多年都无法出人头地,曲某某就不同了,身为官员的她妈深知娱乐圈的套路,用金钱给女儿开了条“康庄大道”,但这些钱沾着农民工的血和泪,来路不正,终究东窗事发,张某杰一审被判了无期徒刑。每年定时“云尽孝”的曲某某,挥霍着她妈的犯罪所得,在国外潇洒快活,未曾与她妈见一面,不知她妈在监狱的孤单日子里可会唱起女儿的成名曲,“可是你偏又这样,在我不知不觉中,悄悄的消失,从我的世界里,没有音讯,剩下的只是回忆……”
通过不义之财发家致富的还有演员张某夫妇,张某虽已经过气,但利用一下过往的知名度经商也还是有人买单的,可惜不走正道,搞起了传销。普通人很难理解亿万富豪的贪得无厌,但看看如碎钞机般的尼古拉斯凯奇和彭恰恰的个人经历,似乎又可以理解了。
人们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明星八卦新闻,很多都是个人的私生活,一个人私底下是什么样的人,想过怎样的生活,那是他的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不自由对人来说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但自由是有边界的,那就是秩序、道德和法律。
自由和秩序都是法的主要价值。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和从事的行为;自由也表现为主体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与既有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同时,法律也确认和保障自由,正如西方法谚所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法律通过明确划定个体权利义务和公权力的边界,保障了自由。
秩序是社会的基础价值之一。任何社会都需要安定和秩序,没有安定和秩序,社会共同体就无法存在,更无法正常运转。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基础,法律秩序就是通过法律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自由和秩序是辩证统一的,自由是秩序存在的意义,秩序是自由发展的保障,两者不能分离,不可偏废。
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秩序的两种主要手段。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的总和。法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但也有着显著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法律致力于实现人的自由、平等、独立和尊严。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性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庞德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法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的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黑格尔则强调,“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即法律、道德和宗教。近代以来,法律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相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首先,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手段,如“秦法繁于秋荼,而密于凝脂”,结果招致天下仇怨。其次,我们还应当看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所以,中国自古就有“礼法结合,综合为治”的传统,从来都强调家族本位,伦理法制,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形式;以礼行法促进法律的实施,以法明礼增添礼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
道德是法的基础和评价标准,法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法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大支柱,人类社会和文明要求法与道德并举并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只有法与道德互助共生,才能真正形成和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正因为社会秩序、道德和法律如此重要,连普通人都要讲道德、自觉守法和维护社会秩序,影视明星和公众人物更应该作出表率。在网络时代,“流量”就是财富密码,所谓“流量”就是大众的关注度,其核心是知名度和美誉度,所以才有人没事就要刷刷存在感,造新闻,组CP,搏版面,拼人设。如果偶像明星没有了美誉度,人设崩坏,就会成为“日抛”代言人,出现《还珠格格》里没有了“还珠格格”的景象。
偶像明星存在于粉丝深深的脑海里、梦里、心里和歌声里,他们甚至可能是肌肉猛男手臂上的纹身,是宅男腐女们手机和电脑的桌面,是常用app的开屏广告,是公共交通工具上里里外外的海报,是电梯里循环播放的广告主角……他们无处不在,普通人每天看到他们的机率,可能比看到爱人的机率都高。
心理学家弗洛姆认为,对偶像的崇拜是人们把自己理想化的幻想在现实社会的一种投射。对偶像的崇拜会让人们充满无限的力量,会让我们感受到了自我的潜力,并产生“自我期待”。心理学上认为,“自我期待”是自我成长的最大动力,借助自我期待,往往可以达到意想不到的成就。于是乎粉丝自发形成了一种“饭圈”文化,但有部分人走向了极端,变成了“饭圈乱象”。
形式多样的娱乐圈乱象背后,是资本逐利偶像经济的脱缰失控。由资本借助互联网平台快速打造的“流量明星”和“速成偶像”充斥网络,名不符实、德不配位,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都达不到应有的标准,极易发生“翻车”风险,成为社会的反面教材。
随着消费社会的到来,消费取代生产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动力,于是引发了由生产偶像到消费偶像的转型,这是当代偶像塑造的经济动因。在后现代文化背景下,当代偶像的塑造,即偶像的现代转型在文化上的体现是大众文化对精英文化的全面胜利。
偶像明星的经济现象也反映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高质量、多元化的文化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人们,尤其是粉丝,愿意花钱为优质偶像买单,买的是一种喜爱、心理投射(人设)和期待,其内容是积极向上的,甚至超越普通标准的,当偶像明星不能满足人们的这种期待,人们发现自己喜爱的人竟然比一般人还要low得多,其完美人设都是虚假的,也就没有了购买欲,甚至“取关”、唾弃。这样的偶像明星便立刻失去了商业价值,被取消代言合同和演出机会也就顺理成章了。所以偶像明星的代言合同里往往都会要求明星积极维护自己的形象,若形象崩坏,不但是品牌方解约的合法理由,还会成为索赔的依据。
从偶像制造者——媒介来说,在大众传媒时代,媒介生产出名人偶像这一文化消费符号的同时,也赋予了其短暂性和可替代性的特点,这是后现代文化工业批量生产的特征。从偶像的受众来说,后现代的偶像崇拜主要是一种娱乐消费活动,当名人的偶像符号无法满足受众的消费期待时,受众可通过不再为偶像买单来进行偶像破坏行为。在偶像与受众之间形成的粉丝经济主要是以粉丝的情绪资本为核心,所以当粉丝进行偶像破坏行为时,往往是因为偶像形象不再符合其心理期待。另外,粉丝在消费偶像符号的过程中也主动参与着偶像形象的构建,对于主动构建型的粉丝来说,一旦偶像的形象发生改变,粉丝建构行为的意义消失,粉丝在这个过程中自我身份的认同感也会消失,悬空的身份会让粉丝感到不适而对偶像产生负面情绪。
追星本是一种消费行为。在消费主义文化下,明星被视为娱乐市场提供的产品,而粉丝作为消费者,可以随意挑选能够满足自己情感体验需求的明星来喜欢而不受约束。在消费规范下,消费者的需求更重要,偶像是满足自己情感体验的工具。消费者只需要消费最终产品。至于产品如何被制造出来,作为产品的偶像有什么需求等问题,不需要自己操心。粉丝对明星的喜爱、对其内容产品的观看、对其代言产品的购买等,都是基于情感体验的消费行为,此时内容出品方、代言品牌方都是生产者,粉丝是消费者并享有消费者的权利(抗议、投诉、差评等)。一旦内容、代言品牌乃至偶像让自己的体验没那么好,就换一个——“拜拜就拜拜,下一个更乖”。
自由是双向的,从粉丝的角度来看,粉丝有选择偶像喜欢的自由,有支持或不支持某个偶像的自由。而这种自由的边界,仍是道德与法律。有粉丝在吴某凡被刑拘后发出“凑钱集资救哥哥”的荒诞言论,引发舆论热议;互撕谩骂、挑动对立、造谣攻击和网络暴力等行为在饭圈内部频频出现,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也严重污染了网络空间和社会风气;某选秀节目“倒奶”事件的曝光,将饭圈内部长期存在的非理性应援、集资打投、养号控评等问题暴露出来,饭圈乱象也因此被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
综合治理娱乐圈乱象、净化网络空间,必须加强行业自律,敦促演艺人士更加严于律己,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平台、相关部门和整个社会也应对饭圈加强引导,重建健康向上的粉丝文化,让艺人与粉丝关系重回正轨;而最重要的,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惩处力度,斩断资本无序追求利益的灰黑产业链,严打无良营销号,从源头遏制粉丝艺人乱象的形成。
守法是维护秩序、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认真遵守法律是人们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守法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包括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不违法)。在法治文明的社会里,人们守法是出于对法律的认同甚至信仰。守法有三种状态: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高级状态是不论外在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那些违法犯罪的明星和公众人物,连最基本的守法状态都达不到,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耶林在《法律的目的》中强调,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中国古代提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只有先修身才能平天下,而修身主要讲的就是要立德,做一个有德行的人。孔子言 “人而不仁如礼何。”。显然,违法犯罪的人连法律都无法遵守,法律意识淡薄,想成为社会道德的标杆更是无从谈起。
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整治并不是小题大作,而是非常必要,他们获得如此高的关注度和影响力,尤其是所谓的“顶流”,一言一行都对社会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对处于是非观念形成期的青少年尤甚。全社会从商业、道德和法律全方位的给予失德艺人差评,是一种弃恶扬善,净化社会风气的努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一次全国文代会上强调,文艺承担着成风化人的职责。文艺要效益,但决不能沾染铜臭气、当市场的奴隶。创作要靠心血,表演要靠实力,形象要靠塑造,效益要靠品质,名声要靠德艺。我们期待,“清朗行动”的东风能一扫文娱领域的造星浮沫和乱象阴霾,树立健康阳光的文艺正气,让优秀文艺作品和文艺工作者能够脱颖而出,真正发挥榜样作用,营造天朗气清、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
- 《后现代偶像的构建和解构》,李志雄、侯丽杰
- 《偶像忠诚与“部落流动”:生产规范与嵌入性的作用》,周懿瑾
- 《半月谈丨告别“剧震”不断的这一年,文艺圈能否迎来新改变?》,新华社客户端
-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读耶林〈法律的目的〉有感》,李龙
- 《青少年崇拜偶像,其实是对理想化自我的追求》,第一心理主笔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