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正当防卫

通过热点案例结合法律规定,理解正当防卫的内涵。

首先来看一起案件。

2018年12月26日晚,李华和邹某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暂住地,两人发生争吵,随后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李华强行踹门而入,并谩骂殴打邹某,引来邻居围观。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问声下楼查看,见李华将邹某按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华,导致其摔倒在地。李华起身之后,想殴打赵宇,并威胁要弄死李华。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并朝李华腹部踩了一脚,又拿起凳子准备砸李华,被邹某劝住。后来赵宇离开了现场。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那么对赵宇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2018年12月,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赵宇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后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赵宇案进行审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谓一波3折。我们结合本案一起来学习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结合赵宇案件来看,赵宇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我们要看他是否满足正当防卫的5要件。

第一要件: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就是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即对方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并不是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比如说贪污罪、渎职罪等,这些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

客观存在,强调真实性,以排除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就是说,防卫人误以为存在有不法侵害而去进行所谓的防卫。这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李华正在对邹某实施殴打,赵宇进行的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第二,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此时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危险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是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但如果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以后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就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比如说一群人拿着棍棒将一个人围住,对其进行言语攻击,虽然还未开始殴打,但已经具有危险性紧迫性,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时刻,如果不再具有危险性,就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比如说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或者主动终止了侵害行为已经逃离了现场。

对正在进行或者有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本案中,赵宇看到李华将邹某按在墙上殴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第三,主观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也就是说防卫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本人或者说他人的合法权益。防卫挑拨、相互殴打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防卫挑拨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故意激起对方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所以这不属于正当防卫。

至于相互殴打,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明显不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赵宇殴打李华是为了保护受害人邹某的利益,具有防卫意识。

第四,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而至于防卫人可以是本人进行防卫,也可以是其他人帮助防卫。

本案中教育虽然不是受害人本人,但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他也可以帮助受害人进行防卫。

第五,限度条件。

防卫行为应当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以本案来看,在面对李华殴打的情况下,赵云将李华拽倒在地并踩其一脚,这个行为本身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就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来看,确实具有一定的严重性。但这个重伤结果并不是赵宇主观上故意造成的,所以赵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刑法还赋予了我们无限度防卫权: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来看2018年轰动全国的于海明案件。

本起案件中,李海明面对的正是危及生命的暴力行为,在危险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对刘海龙进行反击,是符合无限度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希望我们能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合法保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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