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的研究(三)

        矛盾的对立性是绝对的,对立指矛盾双方质的相互排斥,不相容,“质”的不相容是无条件的,因此对立当然是绝对的。任何事物在质上都必然不相容,相区别,是此必非彼,这是绝对的。

        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 , 同一性即“统一性”,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二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有条件的,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同一,因此说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

        矛盾的本质就是一种联系,这种联系建立在事物的对立面之上,这种使对立面相互转化且相互排斥的联系就是矛盾。矛盾就是事物本身和事物的对立面之间的联系。

        关于事物对立面的定义,在目前人类实践和认识水平下,是以矛盾的双方来定义的,没有独立于矛盾的来对对立面进行定义,因此,我们只能在实践中把握具体事物的对立面。因为,事物并不一定只有一个对立面,因为事物本身可能与其他事物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即事物本身处于诸多矛盾之中,事物本身就是许多的矛盾共同运动的表现。因此与之存在着矛盾的其他事物都和其对立,在现实意义下,事物的对立面不只有一个。但是从单独的矛盾来说,其对立面是一个。

        矛盾这个概念的形成,源于人类对于事物联系,运动,发展原因的研究和实践。(目前人类在实践中观察到的事物都有其对立面)目前实践和认识水平下,人类所认识到的事物运动发展的原因就是矛盾,矛盾是对于事物之间一种特殊的联系的概括,这个联系具有上文中提到的属性。

      量变质变规律,是人类在实践和认识中得到关于的某物之所以为某物的认识。首先,每个事物都有质和量,质是一个事物之所以为这个事物的原因,量是同质的事物之间的差别。质和量都是描述事物之间差异的范畴,本质上都是事物之间联系和运动的差异,对于质,是事物之间本质联系的差异。当一个事物的本质的联系发生改变,我们就说这个事物变成了另一个事物,是质变,而量变,是事物之间其他联系的改变。量变质变规律是说,事物的质变和量变是对立统一的,质变是量变积累的发展过程,量变是质变的表现和质变的过程。质变和量变是不可分割的,这一点可以从实践和认识中得到。(举例子)。质变量变本质上也是从事物的普遍联系的角度去分析事物的变化。质变和量变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质变体现在不断的量变之中,量变体现在质变的历程中。量变和质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是世界联系运动的体现。质和量只是人类在实践和认识中得到的事物所存在的联系的差异的大小,当人类以一定的联系划分、分类事物的时候,人类认为满足一定联系(一定条件)的事物是一类,但是实际上事物都是不同的,就目前的实践和认识水平下,任何事物都是处于不同的联系之中的,也就是说,实际上,任何事物都是不同质的。但是人类在认识和实践中可以将满足一定联系的事物归为一类,近似认为满足一定联系(一定条件)的事物是同质的,由于事物都是不同的,即在此意义下,同质的事物也是不同的,于是可以说是不同量的。质和量,可以说事物的联系和运动在人类实践中的体现。质变量变是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导致的。质变量变规律是人类实践和认识中对世界中的事物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导致的事物的变化)的能动反映。

      否定之否定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对于事物发展的规律性的描述。否定之否定是讲,事物的发展是通过事物的否定到达其对立面,在通过对于对立面的否定实现自身的发展。这里的否定是指辩证否定,是扬弃。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在事物发展历程方面的应用,因为发展的实质就是对立面之间的斗争。事物的发展,首先表现在对自身的矛盾运动其导致事物对立面的出现,这是对于事物自身的否定,然后,事物自身与对立面之间的矛盾运动,导致事物对立面与事物的统一,也就是矛盾的解决,这导致了对于事物对立面的否定。因此,事物的发展可以看做是事物的两重否定,也就是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本质上是通过否定的概念研究事物矛盾运动,是事物普遍联系,相互作用在发展方面应用的体现。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否定过程,也暗含质变量变规律的体现,否定的过程是量变不断积累直到质变产生的过程,是事物运动的体现。在我认为,否定之否定是人类主体对于事物客观矛盾运动按阶段性进行的一种划分,是对于事物矛盾运动的一种认识和实践,其将一个完整的,统一的矛盾运动划分为两个否定的阶段,这种认识是对立统一的体现,这两重否定的过程中也存在着量变和质变,而对于矛盾运动的否定之否定的认识也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应用:将矛盾运动划分为两重否定,通过对于这两重否定之间的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来认识完整的矛盾运动,这是否定之否定在于认识方面的体现。归根到底,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人类在实践和认识中对于事物之间统一的,完整的矛盾运动的更深入的认识,是主观认识和客观存在对立统一的深层次体现,是人类实践和认识世界中总结出来的关于世界本质的深层次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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