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燕律师:参加培训班,约定了中途退学的不予退费,这合理吗?

最近,有个朋友向我咨询了一个问题,大致情况是:他参加了一个某俱乐部举办的拳击培训班,已经支付了全款一万多元,中途由于训练方法不科学等问题导致受伤,其没有办法(也不想)继续完成剩下的课程,但是合同又约定了中途退学的不予退费,关于这种情况,他能不能要求该培训班退还剩余的学费?

我认为,朋友可以要求该俱乐部退还剩余的学费。理由如下:

朋友向某俱乐部交纳培训费,参加其提供的拳击课程培训,朋友与该俱乐部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由于训练方法不当,导致朋友受伤,朋友不想继续训练,要求该俱乐部退还培训费,该俱乐部以合同约定“中途退学,不予退费”为理由拒绝退费,因为该条款属于该俱乐部作出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自首责任、加重了学员的责任、限制了学员的主要权利,有违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该俱乐部的过错,导致该合同已经不适宜继续履行,朋友要求退还培训费,于法有据。关于退费的具体数额,法院一般会基于公平原则,并且考虑培训费总额、课时次数、已上课次数、使用时限、装备费用、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

以下附我帮朋友拟的起诉书一份,供遇到类似情况的朋友予以参考。

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男,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xxxx

地址:xx市xx镇xx村xx组xx号

电话:

被告:xxxxxx俱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广州市xxxxxxx

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的《xx培训合同书》已于xx年xx月x日解除;

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费用合计xxx元;

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被告与原告签订《xx培训合同书》,约定被告对原告进行为期一年的拳击培训,原告一共向被告缴纳了xxxxx元(其中包括学费xxxx元、住宿费xxxx元、装备费xxx元、押金xxx元及其他费用xxx元)。

经过体验被告安排的培训课程,原告发现被告的培训不能达到合同签订时所承诺的效果,而且培训期间,被告没有向原告明确培训的教学内容、训练安排不科学、管理混乱,训练强度严重超出了原告身体能够负荷的程度,严重损害了原告健康,导致原告身体不适宜继续完成剩余的培训课程。因此,原告已于xxxx年x月xx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律师函,要求被告于收到函件后3日内退还剩余费用,被告于xxx年x月xx日收到该份律师函,因此双方的培训合同已于xxxx年x月xx日解除,原告自此也再无参加被告的培训课程。

原告因被告课程安排不合理的原因要求退学、解除培训合同的理据充分,被告应退还原告未发生的剩余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但原告找被告协商时,被告却以双方签订之《xx培训合同书》约定“乙方中途退学,或严重违反制度开除学籍者,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纳的任何费用”为由,拒绝退还剩余费用,原告认为该合同书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述条款明显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贵院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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