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大数据与公共利益

大数据对个人信息精准的获取,首先颠覆了我们了解和分担风险的方式,继而也会影响我们对利益的分配方式。

梯若尔说, 只要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就会分叉,但在无知之幕后面至少能部分地汇合。这里是追寻公共利益的起点。

梯若尔的数据公共利益原则

靠自己小心,没用;靠互联网公司自律,看起来是南辕北辙。出路只能靠规制,这正是梯若尔的长项。但即使是他今天也无法给出答案,而是回到无知之幕后面,给出了两条原则:

第一条原则有关数据:数据属于谁?互联网公司占有和使用数据应该受何约束?

如果是互联网公司通过巨大投资和创新方法才创造出的用户数据,那么它可以从拥有和使用数据中获利;但如果获得数据很容易、成本很低,且由用户主动提供,那数据就应当属于用户自己。

第二条原则有关风险分担。

个人能控制的风险应当由其自己承担,在其控制以外、对之无能为力的风险,应由公众一起分担。

今天我们站在大数据社会的门槛上,互联网公司一马当先,消费者喜忧交加,政府规制远未跟上。如何实现大数据时代的公共利益,应该从思考梯若尔的两原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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