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的同时需加强“自我批评”

          问责的同时需加强“自我批评”

                                        ——长安明月

      同志们:问责的实质是由不落实责任者承担相应后果,是对工作失职者的惩处;是把问题产生的原因、后果搞清楚,该由什么人承担责任就由什么人承担责任。问责的目的在于对重大问题、恶性事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重大损失有一个明确的交代,查找根源、弥补漏洞,杜绝后患。

      然而,从近几年查处的一个接一个的贪官来看,问责的背后需要我们深思?为什么在我们中国——贪官总是“野火烧不尽,春风春又生”???这就要求我们上级领导(特别是组织部门)在问责的同时需加强“自我批评”。是你们,正是你们提拔选择教育出了祸害人民,危害党的贪官污吏。

      一、问责的前提需领导特别是组织部门领导自身正。

      同志们:论语有云“其身正,不令则行;身不正,虽令而不从”。在奔梦前行的轨道上,火车跑得稳不稳,快不快,全屏火车头带。对此,领导、组工领导应正其身,具有光明正大的品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正气”。

      领导官员问责下级,若想让下级臣服;若想让人民所信服,需慎独而自律,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人民赋予的权利必须服务于人民,为官清廉、为人谦和。官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要牢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做到表里如一、心口如一,台上台下一个样,人前人后一个样,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权所动,不为欲所感。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的效果。

      二、问责的基础需紧密联系群众,克服重重困难,坚持共产党信仰永不变。

      同志们:“联系群众鱼得水,脱离群众树断根”。坚持人民群众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性教育的宗旨。然而,我们好多领导(特别是身居高位的领导)的表现是:群众来办事、信访,见群众即走,见群众即关门;更有甚者,直接让保安门卫拦之门外,说领导不在、领导下乡了、领导去上面开会了等等。试问这算是一名合格的中共领导吗?再试问政府还是人民的政府吗?再再试问这样的做法叫奉承共产党信仰吗?

      群众之事,事关国家之根基,江山之稳定。现如今,领导干部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堵而抑之,不如疏而导之”。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就是要解决群众的思想问题。而思想问题的解决,靠堵而抑之,是不行的,必须疏而导之。

      时代催人奋进,使命激荡人心。在“中国梦”起航扬帆之际,领导干部需坚持共产党信仰,密切联系群众,树立“发现问题是水平,解决问题是政绩,揭露问题是本分,掩盖问题是失职”的意识,在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中秉持共产党信仰,不断改进工作、推动社会进步。

      大浪淘沙,惟真信仰不会被黑暗吞没。秉持共产党信仰,紧密联系群众——这是历史的启示,也是世道人心的真理。唯有如此,才敢于问责,才能理直气壮地问责。

      三、问责的关键是执行——敢于双向问责。同志们:有了前提和基础,接下来就是执行了。

      曾记否?曾国藩在《挺经.卷十三.峻发》中提到:“立法不难,行法为难。凡立一法,总须实实行之,且常常行之。”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那么?那么执行不能只是单项的上级问责下级,而应双向实施,上级问责下级的同时,下级也可以指出上级的问题所在。这也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监督权。

      加强问责,才能确保权利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关于问责,党和政府曾经出台过相关规定。如: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偏向于行政问责范畴的法律法规。而要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必须制定党内问责条例,严格按照此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指出:不担当就要担责、不负责就要追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在追究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使其问责的威力真正的发挥出来。我要补充的一点是:在追究主要领导(负责人)责任的同时必须追究上级组织部门。唯有如此,才能进一步唤醒敬畏之心,推动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勤勉干事、干净做人,不负信任与托付,推动形成更加清正廉洁的党风政风。

      同志们:正人先正己,问责条例出台后,问责下级领导、主要负责人的同时,上级领导特别是组织部门领导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共产党信仰,保持“慎独”,做到“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断加强“自我批评”。对此,才能树立问责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才能促使党员干部负责担责、尽职尽责,尽量少犯错误,真正把工作干好。

    作者:苏朝(字:长安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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