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4)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5万元以上的现金交易和20万元以上的转账交易必须进行反洗钱调查。如果是国内转入国外的话,监控就会更加严格,毕竟一些人会非法卷资逃到他国,一般金额达到20万元就会被审核。毕竟一些人会非法卷资逃到他国。其中境外汇款业务也必须进行反洗钱调查,通过系统进行背靠背的调查核实,只有交易确实可疑到无法核实的情况,才能与存款人进行电话或面谈。买理财等都不受影响,其他的情况得视情况而定


境内转账的话,这个额度会高一些, 单笔或者当天达到50万元时候,这笔交易就会被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才可以转入到他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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