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返佣,会被判刑吗?

近日,香港廉署公布一则消息,在去年因为分别收受50万元贿款以转介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一份保单,以及诈骗该保险公司一笔约120多万元佣金的汇丰银行前客户服务经理陈佳慧,和保险经纪公司前业务代表李廷远,终于被宣判,在区域法院被判处监禁刑期。他们的遭遇,无疑为广大保险从业人员带来了警醒和思考。那么,保险从业人员和客户之间的返佣行为,到底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呢?

早年的返佣事件

纵观保险行业发达的国家,保险代理人可以说是,为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国约有8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招揽的。也因此,其身份角色之重要,也一定在严格的法律范围关注内。

在中国,尤其是沿用英美案例法的香港,更是对此关注极大。可即便如此,保险代理人以返佣拉拢消费者购买更多产品的行为,却屡屡不断。尤其是早年间的香港,更是出现过类似的案件。

比如说2009年的时候,内地王女士赴港准备为其丈夫投保香港重疾险。在投保前,王女士向保险代理人提出了返佣条件,而代理人也同意了王女士的要求。可是,在2012年11月,王女士突然接到投保香港保险公司的通知,其三年前投保的保单被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宣告作废。

事后王女士了解到,原来是当时与其签单的港险代理人在2012年6月遭到举报,因屡次向投保人返佣,已被吊销执照。该代理人的其他三名客户保单也均遭作废处理。

香港:返佣被定义为贿赂

不过由此可见,香港一旦出现“返佣事件”,处理方式都是非常严谨与严厉的。

而且还明确标注了保险返佣的两种情况:一种是保险从业人员主动提出回佣,希望以此留住客户,促成客户购买保险。另一种是保险购买方或者中介方主动提出索要回佣。回佣形式不局限于佣金。

也就是说,保险代理人一旦被人举报为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香港保险业联会就会先出马。先直接将其停牌1~3年,情节如果是非常严重的,将面临终身取消资格的处罚。

(《销售长期寿险标准代理合约》)

(《保险代理管理守则》)

说到这,我们就要提醒广大客户,虽然香港保险业联会不会对客户进行处罚,但是他们会上报给廉政公署。

根据相关规定,不管是利益的提供者,还是收取者,都是有罪的。如果还是客户主动提出佣金回扣的,那么这个行为可能就会被定性为索贿。

(香港廉政公署相关规定)

大陆的《保险法》

其实不仅是香港,大陆法律也早早对此有着明确规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从业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都有提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最新修订版的第一百四十条)。

不过我国保险业发展相对滞后,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完善,但是面对一个新兴起的行业来说,很多代理人都会为了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指标,而依靠返还佣金拉拢消费者。可以说,我国目前的保险行业消费,会存在诸多消费隐患。

王昊点评

保险产品除了建立在诚信原则上,也建立在适合客户自身保障的要求上。也就是说,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的返佣,就已经破坏了其本身的原则,而构成了欺诈。再者则是,如果是为了完成业绩,通过返佣去向客户介绍并不适用其本身的产品,那么客户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和体验,关键时刻无法抵御风险,还造成巨大的损失。那么这对整个保险市场,都将是致命的打击。

所以,保险代理人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与行业准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客户与职业本身负责。至于客户也要提高警惕,不要为了贪图返还的钱财而购买不适用自己的产品,否则既得不偿失,也有可能因为涉嫌受贿而深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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