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占有物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权利主张

占有

无权占有与权利人的关系

一,有约定从约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即有权占有)

二,无权占有(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占有,如抢夺,偷窃,侵占等)

1.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如导致物有损害

(1)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仍然占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承担

(2)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范围使用导致物损害,应当赔偿

2,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返还与费用补偿关系

(1)无权占有人对权利人有返还原物和孳息的义务

(2)无权占有期间,无权占有人为维持占有物的存在和效用的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返还

3,无权占有物毁损,灭失后的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1)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与恶意)都有返还现存不当得利(残存物,保险金,赔偿金等)的义务

(2) ]恶意的占有人是绝对责任,承担损害赔偿

(3) ]善意的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过错责任

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特征:

1,其成立,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2,只要求占有遭受侵害,不要求占有人受有损害

3,不适应诉讼时效

二,占有返还请求权

]1,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

2,请求人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占有人无论是无权或有权,间接或直接)

3,须在侵夺之日一年内行使

4,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主张权利时,侵夺人的占有消灭,则无权主张返还,可主张侵权;对侵夺的概括继承人,无论恶意或善意,都可主张权利,对特定的继受人(如基于合同),其为善意的

三,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对象包括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害人)

四,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不法妨害未实际发生,但有妨害的现实危险,请求对象为对危险去除有支配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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