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这先将法条进行一个列明: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

(1)责任的承担人一般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这点不难理解。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还是比较重的,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进行理解,“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主要看的是受害者有没有过错过错程度如何。就无过错责任原则举个例子:a拿东西扔b的狗,狗把路过的c咬伤了,c是可以找b或者a理赔的,b之所以对c要承担责任,就是基于c是无过错一方,那么b就有责任。

(2)这也体现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无过错的责任大大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来争取减少或免除赔偿责任。

常见的“受害人有过错”:故意、重大过失。因受害人自己挑逗、刺激行为,导致动物致人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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