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星上的智慧生物当他开始思索自身存在的道理时,他才算成熟。如若宇宙空间的高级生物莅临地球的话,为评估我们的文明水平,他们可能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他们发现了进化规律没有?”30多亿年来,地球上一直存在着各种生命有机体,但对生命存在的道理,它们始终一无所知。后来,其中有一个人终于弄懂了事实真相,他的名字就叫达尔文(Charles Darwin)。说句公道话,其他的人对事实真相也曾有过一些模糊的想法,但对于我们之所以存在的道理第一个作了有条理、站得住脚的阐述的却是达尔文。好奇的孩子常会问:“为什么会有人呢?”达尔文使我们能够对于这个问题,给予一个切合实际的回答。生命有意义吗?人生目的何在?人是什么?我们在面对这些深刻的问题时,无须再求助于迷信。著名动物学家辛普森(G. G. Simpson)在提出上述的最后一个问题之后,曾这样说过:“现在我要讲明的一点是,1859年之前试图回答这一问题的一切尝试都是徒劳无益的,如果我们将其全部置于脑后,我们的境遇会更好些。”[*]
今天,人们对进化论产生疑问,犹如怀疑地球绕着太阳转的理论一样,但达尔文进化论的全部含义仍有待人们去了解。在大学里,动物学仍是少数人研究的课题,即使是那些决定选学这门课的人,往往也没有理解其深刻的哲学意义。哲学以及称之为“人文学科”的课程,现在讲授起来,仍好像不曾有过达尔文此人。毫无疑问,这种状况以后将会改变。不管怎样,本书并无意于全面地宣扬达尔文主义,而是探索进化论对一个特定问题所产生的种种影响。我的目的是研究自私行为和利他行为在生物学上的意义。
除了学术意义,这个主题对人类的重要性也显而易见。它关涉我们人类生活的个个方面,我们的爱与憎、斗争与合作、馈赠与盗窃、贪婪与慷慨。这些本来是洛伦茨(Lonrenz)的《论进犯行为》(On Aggression)、阿德利(Ardrey)的《社会契约论》(The Social Contract)和Eibl-Eibesfeldt的《爱与憎》(Love and Hate)书中探讨的主题。这3本书的问题在于它们的作者铸下了大错。他们犯错是因为他们误解了进化论。他们错误地假定进化的关键在于物种(或者种群)的利益,而不是个体(或者基因)的利益。可笑的是,阿什利·蒙塔古(Ashley Montagu)批评洛伦兹,说他是“‘(相信)红牙利爪的自然’的19世纪思想家的‘嫡传’……”。在我看来,洛伦兹和蒙塔古是半斤八两,二人都拒斥丁尼生这个著名短语的含义。与二人不同,我认为,“红牙利爪的自然”极好地概括了我们对自然选择(理论)的现代理解。
我在开始论证之前,想先扼要地说明一下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论点,以及不是什么样的论点。如果有人告诉我们,某人在芝加哥黑社会中长期过着荣华富贵的生活,我们就能够对他是什么样的人做一些猜测。我们可以想见,他的性格粗暴鲁莽,动辄开枪,而且能吸引忠贞不贰的朋友,而推论并非是万无一失的。
但如果你知道一个人是在什么情况下生活和发迹的,那你就能够对他的性格作出某些推断了。本书的论点是,我们以及其他一切动物都是各自的基因所创造的机器。在一个具有高度竞争性的世界上,像芝加哥发迹的匪徒一样,我们的基因生存了下来,有的长达几百万年。这使我们有理由在我们的基因中发现某些特性。我将要论证,成功基因的一个突出特性就是其无情的自私性。这种基因的自私性通常会导致个体行为的自私性。然而我们也会看到,基因为了更有效地达到其自私的目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滋长一种有限的利他主义。上句中,“特殊”和“有限”是两个重要的词儿。尽管我们对这种情况可能觉得难以置信,但对整个物种来说,普遍的爱和普遍的利益在进化论上简直是毫无意义的概念。
因此,现在我要讲一下本书所不准备论证的第一点。我并不提倡以进化论为基础的道德观,[*]我只是讲事物是如何进化的,而不是讲人类应该怎样行动才符合道德准则。我之所以强调这一点,因为我知道我有被人误解的危险。有些人不能把阐述对事物的认识同提倡事物应该如何这两件事区别开来,此类人实在为数太多。我自己也觉得,一个单纯以基因那种普遍的、无情的自私性法则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生活在其中将会令人厌恶至极。然而我们无论怎样感到惋惜,事实毕竟就是事实。本书的主旨在于引起读者的兴趣,如果你想从中引出某种教益,那么阅读时,可以视之为一种告诫。如果你也和我一样希望为了共同的利益,建立一个人与人之间慷慨大度、相互无私合作的社会,那你就不能指望从生物的本性获得什么助益。让我们设法通过教育把慷慨大度和利他主义灌输到人们头脑中去吧!因为我们生来就是自私的。让我们懂得我们自私的基因居心何在。因为这样我们至少可以有机会去打乱它们的计划,而这是其他物种从来未能希望做到的。
上述有关教育的议论,必然表明下面的观点是错误的:认为从遗传学的角度看来,继承下来的特性是明确固定,不容改变的。这是一种极为常见的谬见。我们的基因可以驱使我们的行为自私,但我们也不必终生屈从。如果我们在遗传上生来就是利他性的,再去学利他主义也许不那么困难。在动物中,只有人类受文化也受后天获得的以及继承下来的影响的支配。有人可能会说,文化是如此之重要,以致不论基因自私与否,它与我们对人类本性的理解都毫不相干。另有一些人也会不同意这种说法。这完全取决于作为人类特性的决定性因素“本性对教养”的辩论中,你站在什么立场上。这就使我要讲一讲本书不准备论证的第二点。在“本性对教养”的争论中,本书不支持这一或那一立场。当然我有自己的观点,但我不打算表达出来。只在最后一章中,把我的观点包含到我将要阐明的文化观点中去。如果确实证明基因同现代人的行为毫不相干,如果在动物中我们在这方面确实是独一无二的,至少探究一下我们在如此近期内成为例外的规律,将仍旧是兴味无穷的。而假如我们这一物种并不像我们一厢情愿的那样,而是个例外的话,研究这一规律就更加重要。
本书不准备论证的第三点是,不对人类或其他某一种动物的行为细节进行描述。只在举例说明时,我才使用有事实根据的细节。我不会说:“如果你看一下狒狒的行为,就会发现它们的行为是自私的,所以人类的行为也可能是自私的。”我的关于“芝加哥匪徒”的论证在逻辑上与此迥然不同。情况是这样的,人和狒狒都是经由自然选择进化而来的。如果你注意一下自然选择进行的方式,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凡是经由自然选择进化而来的任何东西应该是自私的。因此我们可以预见到,当我们去观察狒狒、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的行为时,一定会发现它们的行为是自私的。如果我们发现自己的预见是错误的,如果我们所观察到的人类行为的确是利他性的,我们就会遇到某些令人迷惑不解的事情,需要进行阐明。
我们需要有一个定义,然后再进一步探讨。如果一个实体,例如狒狒,其行为的结果是牺牲自己的利益,从而增进了另一同类实体的利益,该实体就被认为是具有利他性的。而自私行为的效果则恰好相反。我们所谓的“利益”就是指“生存的机会”,即使行为的效果对事实上的生与死所产生的影响小得微不足道。人们现在体会到,对生存概率的影响,在表面上看来,哪怕是极微小的,也能够对进化发生很大的作用。这是对于达尔文学说最新解释所产生的一个令人吃惊的后果。因为这种影响有大量的时间可供其发挥作用。
上述有关利他和自私的定义是指行为上的,而不是指主观意识上的,弄清这一点至关重要。在这里我的旨趣不在动机的心理学方面,我不准备去论证人们在作出利他行为时,是否“真的”私下或下意识地抱有自私的动机。他们或许是,或许不是,也许我们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但无论怎样,这些都不是本书所要探讨的内容。我的定义只涉及行为的效果,是降低还是提高这个假定的利他主义者生存的可能性,以及这个假定的受益者生存的可能性。
说明行为对生存所产生的远期影响是一件异常复杂的事情。事实上,在把这一定义运用于实际行为时,我们必须用“明显的”这个词来修饰提到的实际行为。一个明显的是利他性的行为表面看去似乎(不管可能性何其小)使利他主义者有较大的可能死亡,而受益者有较大的可能生存下来。更仔细地观察一下,我们常常会发现明显的利他行为实际上是伪装起来的自私行为。我要再次声明,我绝不是说它们的潜在动机都是心怀自私。我的意思是,这种行为对生存可能性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同我们原来的设想正好相反。
现在我来举一些明显的自私以及明显的利他行为的例子。每当讨论我们自己这一物种时,要避免思想上的主观性习惯是困难的,因此我将以其他动物为例。先举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有关个体动物的自私行为的例子。
黑头鸥集群筑巢,巢与巢之间相距仅几英尺,雏鸥刚出壳,娇嫩幼小无防卫能力,易被吞食。一个黑头鸥等到它的邻居转过身去,或许趁它去捉鱼时,便扑上前去将它邻居的一个雏鸥一口囫囵吞下去,这种情况相当普遍。就这样它吃了一顿营养丰富的大餐,而不必再费神去捉鱼了,也不必离开它的巢,使其失去保护。
雌螳螂那种喜食同类的可怕习性,更是人们所熟知的。螳螂是食肉的大昆虫,它们一般吞食比它们小的昆虫,如苍蝇等。但它们会袭击几乎一切活的东西。交配时,雄螳螂小心翼翼地爬到雌螳螂背上,骑着进行交配。雌螳螂一有机会就把雄螳螂吃掉,首先把头咬掉,这发生在雄螳螂接近时,或在刚一爬上去之后,或在分开之后。按理说,雌螳螂似乎应等到交配完之后,再开始吃雄螳螂。但脑袋的丢失,似乎并不会打乱雄螳螂身体其余部分进行交配的进程。的确,由于某些神经抑制中心位于昆虫的头部,把头吃掉可能反而会改善雄性的性活动。[*]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倒不失为一种额外收获。主要的收获是雌螳螂饱餐了一顿。
虽然这些同类相食的极端例子同我们的定义很契合,但“自私”这个词就未免有点轻描淡写了。对于南极洲帝企鹅的那种所谓胆怯的行为,我们也许更能直接地寄予同情。可以看到它们伫立在水边,由于有被海豹吃掉的危险,在潜入水中之前踌躇犹疑。只要有一只先潜入水中,其余的就会知道水中是否有海豹。自然没有哪一个肯当试验品,所以大家都在等,有时甚至相互往水中推。
更为常见的自私行为可能只不过是拒绝分享某些珍视的东西,如食物、地盘或配偶等。现在举一些明显的利他性行为的例子。
工蜂的刺螫行为是抵御蜂蜜掠夺者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执行刺螫的工蜂是一些敢死队队员。在刺螫这一行动中,一些生命攸关的内脏通常要被拖出体外,工蜂很快就会因此而死去。它的这种自杀性使命可能就把蜂群储存的重要食物保存下来,而它们自己却不能活着受益了。按照我们的定义,这是一种利他性行为。请记住,我们所议论的不是有意识的动机。在利他性行为以及自私性行为的例子中,这种有意识的动机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但这些同我们的定义都不相干。
为朋友献身显然是一种利他性行为,但为朋友冒点儿风险也是一种利他性行为。有许多小鸟在看到捕食类飞禽,如鹰,飞近时会发出一种特有的警告声,鸟群一听到这种警告声,就采取适当的逃避行动。非直接的证据表明,发出这种警告声的鸟使自己处于特别危险的境地,因为它把捕食者的注意力引到了自己身上。这种额外风险并不算大,然而按照我们的定义,乍看之下至少还称得上是一种利他性行为。
动物利他行为中最普通明显的例子,是父母,尤其母亲,对其子女所表现的利他性行为。它们或在巢内,或在体内孕育这些小生命,付出巨大代价去喂养它们,冒很大风险去保护它们免受捕食者之害。只举一个具体例子,许多地面筑巢的鸟类,当捕食动物,如狐狸等接近时,会上演一出“调虎离山计”。母鸟一瘸一拐地离开巢穴,同时把一边的翅膀展开,好像已经折断。捕食者认为猎物就要到口,便舍弃那个有雏鸟安卧其中的鸟巢。在狐狸的爪子就要抓到母鸟时,它终于放弃伪装,腾空而起。这样,一窝雏鸟就可能安然无恙,但它自己却要冒点风险。
我不准备以讲故事的方式来阐明一个论点。经过选择的例子对于任何有价值的概括来说从来就不是重要的证据。这些故事只不过是用来说明我所讲的,在个体水平上,利他性行为以及自私性行为是什么意思。本书将阐明如何用我称之为基因的自私性这一基本法则来解释个体自私性和个体利他性。但我首先需要讲一下人们在解释利他性时常犯的一个特别错误,因为它流传很广,甚至在学校里被广为传授。
这种错误解释的根源在于我已提到过的,生物之进化是“为其物种谋利益”或者是“为其群体谋利益”这一错误概念。这种错误的概念如何渗入生物学领域是显而易见的。动物的生命中有大量时间是用于繁殖的,我们在自然界所观察到的利他性自我牺牲行为,大部分是父母为其下一代而做的。“使物种永存”通常是繁殖的委婉语。物种永存无疑是繁殖的一个必然结果。只要在逻辑推理时稍为引申过头一点,就可以推断,繁殖的“功能”就是“为了”使物种永存。从这一推断再向前迈出错误的一小步,就可得出结论说,动物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为了有利于其物种的永恒性,因而才有对同一物种的其他成员的利他主义。
这种思维方式能够以模糊的达尔文主义的语言表达出来。进化以自然选择为动力,而自然选择是指“适者”的有差别的生存。但我们所谈论的适者是指个体,还是种属,还是物种,或者是其他什么?在某种意义上说,这并无多大关系,但涉及利他主义时,这显然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在达尔文所谓的生存竞争中进行竞争的是物种,那么个体似乎可以恰如其分地被认为是这种竞争中的马前卒。为了整个物种的更大利益,个体就得成为牺牲品。用词稍雅一点,一个群体,如一个物种或一个物种中的一个种群,如果它的个体成员为了本群体的利益准备牺牲自己,这样的一个群体要比与之竞争的另一个将自己的自私利益放在首位的群体灭绝的可能性要小。因此,世界多半要为那些具有自我牺牲精神的个体所组成的群体所占据。这就是瓦恩–爱德华兹(Wynne-Edwards)在其一本著名的书中公之于世的“群体选择”理论。这一理论后为阿德利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所普及。另一个正统的理论通常叫做“个体选择”理论,但我个人却偏爱使用“基因选择”这一名词。
对于刚提出的上述争论,“个体选择”论者可以不假思索地这样回答:即使在利他主义者的群体中,几乎可以肯定也有少数持不同意见者拒绝作出任何牺牲。假如有一个自私的叛逆者准备利用其他成员的利他主义,按照定义,它比其他成员更可能生存下来并繁殖后代。这些后代都有继承其自私特性的倾向。这样的自然选择经过几代之后,利他性的群体将会被自私的个体所淹没,就不能同自私性的群体分辨开来了。我们姑且假定开始时存在无叛逆者的纯粹利他性群体,尽管这不大可能,但很难看出又有什么东西能够阻止自私的个体从邻近的自私群体中移居过来,以后由于相互通婚,从而玷污了利他性群体的纯洁性。
个体选择论者也会承认群体确实会消亡,也承认究竟一个群体是否会灭绝,可能受该群体中个体行为的影响。他们甚至可能承认,只要一个群体中的个体具有远见卓识,就会懂得克制自私贪婪,到头来是它们的最大利益所在,从而避免整个群体的毁灭。但同个体竞争中那种短兵相接速战速决的搏斗相比,群体灭绝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甚至在一个群体缓慢地、不可抗拒地衰亡时,该群体中的一些自私的个体,在损害利他主义者的情况下,仍可获得短期的繁荣。
尽管群体选择的理论在今天已得不到那些了解进化论的专业生物学家多大的支持,但它仍具有巨大的直观感召力。历届的动物学学生在他们从中学进入大学之后,都惊奇地发现这不是一种正统的观点。这不该责怪他们,因为在为英国高级生物学教师所写的《纳费尔德生物学教师指南》一书中,我们可以找到下面这句话:“在高级动物中,为了确保本物种的生存,会出现个体的自杀行为。”这本指南的不知名作者幸而根本没有意识到他提出了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在这方面这位作者和诺贝尔奖得主洛伦茨所见略同。洛伦茨(Konrad Lorenz)在《论进犯行为》一书中讲到进犯行为对物种保存的功能时,认为功能之一是确保只有最适合的个体才有繁殖的权利。这是个典型的循环证明。但这里我要说明的一点是,群体选择的观点竟如此根深蒂固,以致洛伦茨像《纳费尔德生物学教师指南》的作者一样,显然不曾认识到,他的说法同正统的达尔文学说是相抵触的。
最近我在英国广播公司电视节目中听到一个有关澳大利亚蜘蛛的报告。其中提到一个同样性质的、听来使人忍俊不禁的例子。如没有这个例子那倒是一档相当精彩的节目。主持这一节目的“专家”评论说,大部分的幼蜘蛛最后为其他物种所吞食。然后她继续说:“这也许就是它们生存的真正目的,因为要保存它们的物种,只需要少数几个个体生存就行。”
阿德利在《社会契约论》中用群体选择的理论解释整个社会的秩序。他明确地认为,人类是从动物这条正路偏离出来的一个物种。阿德利至少是个用功的人,他决定和正统的理论唱反调是经过充分论证的。为此,他应受到赞扬。
群体选择理论之所以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原因之一也许是它同我们大部分人的道德和政治观念完全相吻合。作为个人,我们的行为时常是自私的,但在我们以高姿态出现的时刻,我们赞誉那些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虽然对“天下”这个词所指的范围如何理解,我们仍莫衷一是。一个群体范围内的利他行为常常同群体之间的自私行为并行不悖。从另一个意义来说,国家是我们利他性自我牺牲的主要受益者。青年人作为个体应为国家整体的更大荣誉而牺牲,令人费解的是,在和平时期号召人们作出一些微小的牺牲,放慢他们提高生活水平的速度,似乎比在战争时期要求他们献出生命的号召更难奏效。
最近出现了一种同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背道而驰的、代之以全人类的物种作为我们同情的目标的趋向。这种把我们的利他主义目标加以人道主义的拔高,带来一个有趣的必然结果——进化论中的“物种利益”这一概念似乎再次得到了支持。政治上的自由主义者通常是物种道德最笃信不疑的代言人,而现在却对那些稍微扩大一些利他主义范围以包括其他物种的人,极尽其嘲笑之能事。如果我说我对保护大鲸鱼免受捕杀比对改善人类的居住条件更感兴趣,很可能会使我的某些朋友大为震惊。
同一物种中的成员同其他物种的成员相比,前者更应得到道义上的特殊考虑,这种情感既古老又根深蒂固。非战时杀人被认为是日常犯罪中最严重的罪行。受到我们文明更加严厉的谴责的唯一一件事是吃人(即使是吃死人)。然而我们却津津有味地吃其他物种的成员。我们当中许多人在看到对那些哪怕是人类最可怕的罪犯执行死刑时,也觉得惨不忍睹,但我们却兴高采烈地鼓励射杀那些相当温顺的供观赏的动物而无动于衷。我们确实是以屠杀其他无害物种的成员作为寻欢作乐的手段的。一个人类的胎儿,所具有的人类感情丝毫不比一个阿米巴多,但它所享受的尊严和得到的法律保护却远远超过一个成年的黑猩猩。黑猩猩有感情会思维,而且根据最近的试验证明,黑猩猩甚至能够学会某种形式的人类语言。就因为胎儿和我们同属一个物种,就立刻赋予相应的特殊权利。我不知道能否将“物种主义”的道德[赖德(Richard Ryder)用语]置于一个比“种族主义”更合理的地位上,但我知道,这种“物种主义”在进化生物学上是毫无正当依据的。
在生物学上,按照进化理论关于利他主义应该在什么程度上表现出来尚存争论。这种争论正好反映出与之平行的,在人类道德中关于利他主义在什么程度上是可取的——家庭、国家、种族、物种以及一切生物——所存在的争论。对于群体成员之间因竞争而相互交恶的情况,甚至连群体选择论者也会觉得不足为奇。但值得一问的是,群体选择论者如何决定哪一级的水平才是重要的呢?如果说选择在同一物种的群体之间以及在不同物种之间可以进行,那么选择为什么就不能在更高一级的群体之间进行呢?物种组成属,属组成目,目组成纲。狮子和羚羊与我们一样,同属哺乳纲。难道我们不应该要求狮子“为了哺乳纲的利益”,不要再去杀害羚羊吗?为了不致使这一纲灭绝,毫无疑问,它们应该去捕食鸟类或爬行动物。可是,照此类推下去,为了使脊椎动物这一门全部永恒地存在下去又该怎样呢?运用归谬法进行论证,同时揭示群体选择理论无法自圆其说的困境,当然对我很有利,但对于明显存在的个体的利他行为仍有待解释。阿德利竟然说,对于像汤姆森氏瞪羚(Thomson’sgazelles)的跳跃这种行为,群体选择是唯一可能的解释。这种在捕食者面前触目的猛跳同鸟的警叫声相似,因为这种跳跃的含义似乎是向其同伙报警,同时明显地把捕食者的注意力吸引到跳跃者自己身上。我们有责任对这种跳跃行为以及类似现象作出解释,这就是我在后面几章中所要探讨的问题。
在深入讨论之前,我必须为我的信念辩解几句。我认为,从发生在最最低级的水平上的选择出发是解释进化论的最好方法。我的这一信念深受威廉斯(G. C. Williams)的伟大著作《适应与自然选择》(Adaptation and Natural Selection)的影响。我要运用的中心观点,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基因学说尚未出现的日子,那时魏斯曼(A. Weismann)的“种质的延续性”(continuity of the germ-plasm)理论已预示出今日的发展。我将论证选择的基本单位,也是自我利益的基本单位,既不是物种,也不是群体,严格说来,甚至也不是个体,而是遗传单位基因。[*]对于某些生物学家来讲,乍听起来像是一种极端的观点。我希望,在他们理解了我的真正意思时,他们会同意这种观点实质上是正统的,尽管表达的方式与众不同。进行论证需要时间,而我们必须从头开始,以生命起源为其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