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秘的公开暴力」

噬人的猛兽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照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按照受害者类型划分,可分为:亲密伴侣暴力、儿童暴力、老年人暴力。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

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2001年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各国都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常见误解澄清

误区一:没有家庭暴力现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

家庭暴力现象客观存在,且在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发生率都不容小觑。

误区二: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一种隐私,而不可外扬。

家庭暴力不是不可外扬的家务事,而是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忍气吞声会导致施害者持续实施暴力行为,而自身也会受到家庭暴力的长期危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学会向信任的他人或机构求助,或将家庭暴力行为诉诸法律,请求司法援助。

误区三: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而不是伤害心理和性。

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心理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误区四:家庭暴力就是丈夫对妻子施暴。

事实上,妻子对丈夫施暴、父母对子女施暴、子女对父母施暴、对自己的亲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凡是发生在家庭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都是家庭暴力。

兽面的獠牙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和谐安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随着家庭暴力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它引起的社会危害也就越来越深广了。为什么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21世纪仍然会存在家庭暴力?


传统的封建观念的影响

在传统婚姻家庭中,女人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和尊重,这种思想意识上的不平等直至今日还渗透在我们周围的一些家庭中,父权、夫权思想仍有一定市场。具体表现是:有些丈夫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和附属物,轻者随意打骂,重则摧残;而一些深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传统意识影响的受虐妇女认识不到自身的人格和价值,习惯于对夫权逆来顺受,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而知其纠纷内情的其它家庭成员不是从中调解教育,而是火上浇油,甚至纵容。

再者家庭暴力是其表现自尊和权利的形式,成功的男/女子可能想:你吃我的,住我的,所以得听你我的。不成功的男/女子可能想:叫你看不起我。在这些不公平的待遇下,被害者却发挥了最强的忍耐心,他可能是为了孩子,可能只是觉得平常,于是一忍再忍,直到实在无法忍受,才来求助。

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

这里笔者放几张贴图,大家可以管中窥豹,以小见大。

《婚姻法》解释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是婚姻法32,43,45条又同时规定对家庭暴力的救济都建立在受害者的请求的基础上。所以很多家暴行为一开始并未得到重视,等发现的时候已经造成严重后果。而受害者的容忍也使得家庭暴力更加频繁的发生。许多研究就发现父母之间的家庭暴力会对小孩子以后得行为造成不好的影响。

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 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它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逐兽的武器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希望每一个公民或组织发现他人遭受家庭暴力时,都应通过报警等方式积极伸出援手。


如果你正在遭受暴力

远离厨房,以免施暴者用锐器伤你;靠近门窗向邻居及路人求助,注意保护头、脸、胸、腹等身体重要部位;躲进有电话可求助的房间,如有可能,将施暴者反锁在门外;同时第一时间拨打110,并保存出警记录;

首先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反家暴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反家暴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如果已经经受完暴力

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反家暴法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收集家暴证据

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写在最后


家暴从来没有停止,但幸好越来越多的人挺身而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家暴不是“过度的爱”,只是一种根本不该存在,不可以容忍的伤害。

去年的11月25日,可口可乐策划了一场“不该存在的艺术展”,为“本不该”受到伤害的人发声。

面对这一社会议题,无论国内国外,都曾以此为主题推出公益广告。

每年的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又称“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家是最该充满爱的地方,让我们面对家暴决不沉默!承诺永远不做施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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