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六种情况

在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比较常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工程质量瑕疵、工期延误、停工窝工、逾期付款、结算等相关问题。本篇文章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和相关观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确定。

合同无效价款的着眼点为建设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则无权请求补偿,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可以折价补偿。我们不能机械地把通过经过竣工验收程序作为工程验收合格的唯一条件,若承包人只施工了部分工程即退场,未经过验收程序,若不支持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将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2.若当事人签订了多份施工合同,对结算价的约定产生了争议,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合同中除了结算的其他条款履约的情况来判断实际合同是哪一份。如果判断不出实际履行合同,可以参照最后签订的一份进行补偿,也可以进行委托鉴定来确定价款。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

判决节选:除备案合同外,双方在招投标前后,先后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及协议,因未通过招投标程序而无效。《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最后一份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协议作为双方竣工结算的唯一依据。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承包人亦系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节点及比例,向发包人申请付款,《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

3.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指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并非合同对支付条款的约定。“参照”并非一定,当事人也可以另行协商结算的方式。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或进行鉴定。这样做并非将无效合同视为有效,而是选择了较为贴合施工合同特点的计算方式。因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计价、计量工期、结算方式等最核心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慎重考虑接受的结果,不应因合同无效而全盘否定。而全盘进行工程鉴定,可能存在鉴定金额高于无效合同原约定的金额,出现当事人因该份无效合同得到了额外的利益的情况。因此,可以参照上述合同约定内容来确定实际损失大小,以避免发生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比合同有效额外的利益。

参考案例:(2013)民提字第59号

判决节选:从本案建设工程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采取鉴定结论2的结算方式,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仅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也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反而因无效合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达成新的结算合意,否则,均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5.优先受偿权依然收到保护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在承包人催告合理期后逾期付款的,除按照工程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拍卖,就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的,目的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施工合同无效,优先受偿权依然有效。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

判决节选:合同虽然无效,但承包人仍然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请求权。而且,承包人组织员工施工建设工程项目,同样需要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与合同有效时相同。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同样需要优先于一般债权得以实现,故应当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6.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无效。

施工合同被认为无效,则民事法律行为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约定没有约束力,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约定当然无效,当事人不可基于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主张权利获得利益。但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受损,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损失大小可参照合同约定。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523号

判决节选:虽一审判决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的约定、根据工期延误情况,计算杭州建工公司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为46.4万元。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应当再承担违约责任。故一审判决杭州建工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责任不当,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故虽然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仍然有权请求相对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逾期竣工赔偿责任问题。案涉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4年7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17年8月9日。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扣除法定节假日等合理期限后,杭州建工公司仍逾期竣工232天。一审中,阜阳巨川公司基于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认识,起诉请求杭州建工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572万元,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从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解决纠纷的角度,对于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一并处理。由于违约金具有填补损失的功能,本案确实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按46.4万元标准计算杭州建工公司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明显不当。故本院认定杭州建工公司应当赔偿阜阳巨川公司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46.4万元。

7.损失赔偿的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当事人有权就其实际损失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当事人对过错、损失大小及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实际损失难以举证,允许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来确定损失大小。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损失。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判决节选:在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当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各方当事人按过错程度分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无法确定真实合意履行的两份合同之间的差价作为损失,基于昌隆公司作为依法组织进行招投标的发包方,江苏一建作为对于招投标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也应熟知的具有特级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的过错,结合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由昌隆公司与江苏一建按6:4比例分担损失并无不当。

江苏一建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预先扣除1972553.25元维修费不当。本院认为,案涉工程鉴定机构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楼梯间与不采暖走道及住宅间的隔墙保温层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且该质量问题并非业主使用造成,而是江苏一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图纸施工所致,因此应由江苏一建承担质量责任。一审判决认为昌隆公司要求江苏一建对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进行整改并将该部分工程款1972553.25元暂不处理,待江苏一建整改合格之后双方另行结算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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