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审计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不承认

专项审计鉴定意见

当事人可以不承认

专项审计鉴定,是司法案件里经常可以遇到的一种鉴定意见。

当事人,可以否决了它,可以不承认它。

当事人,要否决鉴定,要不承认鉴定,必须要找出其错误的地方,找到的错误越多越好。

找到了错误,提出来否决意见,上法庭否决了它。

当事人,再提出正确的鉴定意见。

这种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事先建立了鉴定人名册,从名册中选人鉴定的。

由于司法机关不懂鉴定,不懂技术,建立的名册就没有司法查案标准,不管会不会司法查案,找个审计资质当做司法查案资质,拢进了名册。

因此,鱼目混珠,指鹿为马的司法鉴定,误导司法办成了错案。

所以,当事人,必须要否决错误的专项审计鉴定。

当事人,没有技术否决,可以聘请司法高技术,司法“杀手锏”技术来否决。

当事人,为了维权,否决了专项审计鉴定意见,还可以提出来新的正确的鉴定意见,还可以补充鉴定,还可以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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