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老师的《刑法学讲义》和《法治的细节》(上)

我第一次接触罗翔老师是他写的《刑法学讲义》,在2020年11月的时候也是书店的重点推荐。现在另一本《法治的细节》,又成了书店的重点推荐书目。


上次看《刑法学讲义》的时候,给我印象最深的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简单点说,就是在某一个时效、时间段,那你才有权利提起起诉。


如果过了这个时间段,你就不能再起诉了。因为法律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你在有权利的时候,躺着睡大觉,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那法律就不保护你的权利了。


比如说,有一个犯罪诉讼时效是20年,如果在20年内都没有人起诉,也没有人去追查,那么20年之后就不能再去说,这个人以犯罪了,现在要去惩罚他了。


与此同时,有一个诉讼时效中断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的意思,就是说原本在这20年过去了,就没有人能够起诉他,但是如果他在第10年的时候,又犯罪了,这个新罪的诉讼时效是15年。那么他第一个罪的诉讼时效就中断了,从犯新罪开始重新起算。


比如1980年的罪诉讼时效20年,1990年的罪诉讼时效15年,那么他第一个罪在1990年犯新罪时中断,诉讼时效重新从1990年开始计算20年


这个制度就是为了真正的去惩罚犯罪吧,在我的理解,就是这些年过去了,已经改过自新了那就算了,但是如果你还继续做坏事,那就新账旧账一起算。




分享解读一本书,最近很火的《法治的细节》罗翔

现在切入正题,讲一下法治的细节吧,可能也只能讲一两个话题,因为这本书内容还挺多的。


说一下法律与道德,正义的实现,还有罗翔老师的一些经历思想。


罗翔老师在序言中非常的谦卑与诚恳,这并不是成就,只是被命运所砸中。与其说是我打动了大家,不如说大家是被自己内心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所感动。


法制只是治理社会的次优选择,或者说最不坏的选择。


怎么理解这句话呢?

罗翔老师说了一个观点:法律不是一个最优选择,做不出最优解。


但是,法律是最低层度的道德,社会中太多纷争与矛盾,又必须要有一个作为裁判的机构。所以法律必须要处理这些事情,但是它需要维护社会秩序,也要防止和限制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本身,要兼顾多个对象,所以他不可能给到,其中的一个人最为公平的结果。


怎么理解他是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又有县市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本身呢?比如刑法,我们一般人都认为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的,但是判断一个犯罪必须要根据刑法明确的条文来判定他犯了什么罪。如果刑法没有规定,那么就不能对他作出处罚,也就是说刑法其实是限制国家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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